6 在什么情况下,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也作了相应规定: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参保人能得到及时救治,但并不意味着替第三人承担支付的责任。医疗保险基金替第三人先行垫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医保基金,或者从第三方赔偿的损害费用中扣除医保垫付的费用。先行支付制度一方面可让参保的患者及时得到救治,另一方面追偿制度可解除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的后顾之忧,同时维护基金的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