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及应受的处分有哪些?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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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的行为及应受的处分有哪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党员干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及应受的处分具体如下: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例如,王某某在担任某区副区长、某新区中心商务区主要领导期间,与不法商人结成“小圈子”,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特别是临近退休,为保证退休后继续过上安逸享乐的生活,王某某疯狂敛财、恣意妄为,用索贿钱款订购豪华庭院式别墅,依水建造私家花园;仿照北京奥运“水立方”,违法建造地下、地上共三层、建筑面积1200余平方米的私人会所,内设游泳池、健身房、网球场、餐厅、烧烤台、花圃,配备进口高档红木家具,奢靡享乐到了疯狂地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开除王某某党籍,并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3)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