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人选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公务员调任人选首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其次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有:(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3)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4)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6)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7)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https://www.daowen.com)
因工作特殊需要,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