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究生院的形成与发展
(一)由最高立法机构批准试办研究生院
为适应改革开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和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的需要,利于国家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建设一批培养博士、硕士的基地,保质保量地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为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振兴培养和准备高层次专门人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国家“六五”计划中,正式提出要试办研究生院。
(二)由最高行政机关批准试办研究生院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提出的要试办研究生院的任务要求,1984年5月16日教育部向国务院建议,先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2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又批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东北大学等10所高等学校第二批试办研究生院。1995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了《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研究生院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规划、审批”、“设置研究生院需经过试办阶段”、“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对试办研究生院进行考核评估,试办合格的,批准其正式建院”。根据这个规定,1995—1996年,已试办10年的33所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评估,先后被批准正式成立研究生院。1999年11月,由33所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组成的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经教育部批准在北京成立。
(三)对试办研究生院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颁布前,试办研究生院是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的国家“六五”计划中的教育事业发展项目。国务院批准若干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并对试办研究生院的活动进行管理,是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高教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教法》的实施,意味着研究生院的设置与否,已经成为不需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高等学校自主权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