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宁夏研究生教育各自主体职责

二、强化宁夏研究生教育各自主体职责

当前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主体责任不够明确、任务分担不够合理等问题。而促进地方研究生教育发展,关键是地方研究生教育各参与主体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各安其位,做自己应该做和能够做的事,避免做自己不应该做或做不好的事。如果各主体发生职责错位,角色越位,就会造成研究生教育系统的杂乱,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因此,促进宁夏研究生教育发展,地方政府、高校、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社会用人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必须加以明确。

(一)地方政府在地方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责任

政府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举办者。长期以来,关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关于我国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发展规模、招生、毕业分配以及学位授权学科的审批、学位的发放等等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并主要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确立了中央与区(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区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有机结合的新体制。在新体制下,区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权得到增强,其中就包括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统筹权。

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区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明确了区级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授权范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区级学位委员会担负的工作有五项,即贯彻执行国务院学务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决议和有关规定;审批学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对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所属单位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学科进行审批;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授予等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本地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不能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的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给予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处罚;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随着研究生教育发展出现新形势,区级学位委员会在地方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规范、促进作用不断显现,1997年3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加强区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该意见在肯定区级学位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对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具有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区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统筹权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即重新肯定了1995年颁布《关于加强区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中的授权,进一步对区级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此后,区级学位委员会又获得了对硕士点进行试点审批等权力。但总的来看,就研究生教育的管理而言,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尽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逐步放权,但实际放权不够,区级学位委员会对地方研究生教育应有的统筹作用还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如果区级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缺失对地方研究生教育应有的统筹权,那么地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局面就很难实现。

我区对研究生教育的职责还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讲有以下七点。

一是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类型、结构、布局要有调控权,也就是在这些方面应有决策权,区级人民政府要运用这种决策权来处理好部委属高等学校与区属高等学校的关系,促使两类高校在研究生教育上协调发展。

二是区级人民政府应有硕士学位点的审批权,对硕士授权单位的资格由区级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是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监督,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奖惩。

四是区级人民政府要增加研究生教育的经费投入,保证地方研究生教育的正常运转。

五是区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进行统筹。

六是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本地区研究生的招生进行适当的政策调整。

七是区级人民政府要为地方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搭建服务平台。

(二)高校在地方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责任

高等学校是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承担者,因此在研究生的培养中高等学校责任重大。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关键是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我国高等学校在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职责,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加以确定的,是通过高等学校内设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来履行的。根据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6)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8)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高等学校在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权力和职责并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还存在研究生教育自主权缺失的问题,因而虽有发展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但在办出特色,培养创新人才,主动适应地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方面,其作用的发挥还不明显。考虑到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及扩大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大趋势,我区认为,为了促进地方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应赋予或明确高等学校在研究生教育方面的下列职权。

一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自身的实际(如发展历史,学校类型,师资力量,教学资源,学科种类及实力等)自主确定研究生培养规格、结构、规模。

二是负责学科点规划与建设、学位授权点申报与评估、实验室建设等工作。自主开展导师遴选等工作,自主评审、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根据导师的专业素质和健康状况、道德素养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来确定导师指导学生的人数和指导方式。

三是负责各种类型研究生招生的宣传、报名、考试录取工作。自主制定研究生招生政策,自主命题招考研究生。

四是负责各种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课程建设、课程评估、课程考试、成绩管理。自主确定研究生教育的学制,自主规定研究生培养环节和学位授予标准。自主设置研究生学习课程,自主确定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并对学分标准进行规定。

五是负责各类研究生的学位管理工作及论文答辩工作。

六是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由于我国高校存在着不同的类型与层次,就地方而言,有所在地的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所属高校,而这两类高校中,中央部属高校一般为博士授权学校,而地方所属高校大多为硕士授权学校,这就决定了这两类高校在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职责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促进宁夏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通过明确高校的职责,协调好所在地的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所属高校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研究生导师在地方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责任

当地方高校及有关研究生教育机构获得研究生教育的一系列自主权之后,要保证这些自主权落实,促进高校内部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及在研究生教育过程中与外部关系的协调,关键是要把高校拥有的研究生教育自主权很好地配置给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直接承担者——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导师如果在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创新动力不足,那么高校拥有研究生教育再多的自主权,都将难以落实。

高校要明确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的责任,建立起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负责制。具体讲,一是要明确和强化研究生导师在指导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没有科研项目或课题者不能招收或参与指导研究生。导师的科研活动应尽可能吸纳研究生参与。二是要明确和强化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培养计划制订及落实中的责任。导师要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订或提供培养计划与方案供研究生选择。三是导师必须开出体现研究方向特色的课程或讲座。四是要明确和强化导师对研究生“导”的责任,导师不仅要在学习上、科研上指导研究生,在思想上、心理上还负有引导之责。五是要明确和强化导师对研究生学习期间所从事的“助研”乃至生活负有资助之责。

要导师负起培养研究生的主要责任,就需要赋予导师相应的权力。导师应拥有以下权力。

其一,导师根据国家关于研究生培养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整体要求,根据自己对“培养什么样的研究生”的设计,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研究方向以及对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认识,自主确定本学科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养计划。

其二,导师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研究生培养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招考研究生,导师自主确定考试形式、试题内容和录取方式与招生人数。

其三,导师根据自己对研究生的期待和学生的实际,制订研究生的学习计划,研究生要严格执行导师制订的学习计划,修完导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通过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权力,使导师意识到自己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大责任,就有可能回归“导师”应有的神圣,就有可能纯洁“导师”队伍,就有可能促进研究生导师的自觉自律,进而提升研究生导师的整体素质。

(四)研究生在地方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责任

促进宁夏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人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地方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因此,研究生作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另一重要主体,其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应该得到激发,如果只有导师的积极性,研究生没有积极性,研究生与导师不能做到协同,那么研究生培养过程就不能和谐,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和谐关系也就难以构建。当前有不少研究生之所以报考研究生,并不是出于内心深处对研究学术的热爱,而是作为改善生活环境或者逃避就业压力的途径,这种非研究学术的动机,使部分研究生缺乏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勇攀科学高峰的动力,缺乏敢于创新、创造、创业的勇气。因此,要在促进宁夏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进程中,抓住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这一重要环节,引导研究生为自己的学习负起责任,为自己的成长负起责任。在建立研究生导师负责制、明确导师责任的同时,要建立起研究生自学负责制。让研究生理解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并不是研究生培养的导师包办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的作用固然重要,但终究是外因,研究生的自学教育、自学激励、自学约束更重要,这是研究生发展与成长的根本,归根究底需要研究生自己的努力。如何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动力、创新积极性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给研究生以责任、权力和压力,在学校向研究生导师放权的过程中,要倡导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向研究生放权,突出研究生的主体地位。

其一,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性格特点、兴趣特长、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自主制订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计划。

其二,研究生自主选择学校和导师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在取得攻读学位资格后,自己承担研究生培养所需要的经费。

其三,研究生可自主选择学习年限,不受固定学制的限制。

其四,研究生自主选择指导教师,如果对所选导师不满意,可另择导师指导。

其五,研究生可自主选择感兴趣的课题进行研究,并根据所选课题的性质、研究方向选择导师对科研进行指导。

其六,研究生在完成学习计划或撰写完学位论文之后,可自主决定答辩时间,并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提出意见。

这种突出研究生主体地位的研究生教育,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研究生独立个性地发展;有利于研究生学习潜力的发掘和创新精神与创新意识的形成,因而也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进而促进宁夏研究生教育发展。

(五)社会(用人单位)在宁夏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责任

社会对研究生教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市场需求,即生源市场、就业、创业市场、技术市场,形成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强大拉动力量。随着宁夏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将越来越影响研究生的培养,今后社会用人单位将直接参与研究生的培养,这一趋势现在已经显现。因此,促进宁夏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高校和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协调处理好与社会用人单位的关系,重视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重视利用社会用人单位的力量培养研究生。

由于用人单位是“需要什么样的研究生”的决策者,因而用人单位有责任,有权力参与高校研究生的培养。

其一,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和对高层次应用型或开发型研究人才的要求,可向高校提出研究生培养要求及培养计划,同时与研究生培养单位签订研究生使用协议或合同。

其二,用人单位根据使用研究生的协议或合同,可向高校或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的要求。

其三,用人单位可与高校或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共同确定研究生的招考形式,研究生的录取数量由用人单位决定。培养研究生的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研究生录取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其四,用人单位可指派专业或管理人员参与研究生指导,或用人单位与高校各指派教师作为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双方导师共同商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考试及社会实践等事宜。

其五,用人单位可以参与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评估与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鼓励社会用人单位参与研究生的培养,不仅可以扩大研究生教育的资源,解决高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队伍不足、科研创新条件不足、实践实训基地不足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了高校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高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能够及时地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作出调整,使高校的研究生培养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在促进宁夏生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高校及其他有关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和社会用人单位有着各自不同的责任和权力,但他们在履行各自的责任与权力时,必须有整体全局的观念,应彼此尊重信任。赋予他们各自的责任与权力,其中蕴含着一个逻辑,要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即中央政府应向地方政府放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向研究生培养机构高等学校放权,而高等学校应向研究生导师放权,而研究生导师又须向研究生培养机构放权,研究生培养机构还应赋予社会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力,这就形成了研究生培养主体之间比较复杂的权力分配关系,协调和处理好这种权力关系,对于宁夏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其中应明确的是,在增强政府对宁夏研究生教育发展之调控的同时,应扩大高校在研究生教育上的自主权,扩大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上的自主权,扩大研究生的自主选择权,扩大社会用人单位的参与权;同时在向有关研究生培养主体放权的过程中,要完善对他们权力使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