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学位教育和管理经费体系
要充分发挥宁夏区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作用,需要有学位教育和学位管理经费投入作为其基本支撑。建立学位教育和学位管理经费投入的支撑体系,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多元化的筹资体系。
(一)加大国家对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的经费投入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世纪末达到4.0%,达到发展中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平均水平。《纲要》颁布后,这一比例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国家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不够,使整个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对学士、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教育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制约。作为目前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最主要的投入渠道,国家首先要加大对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的经费投入。其次,教育经费的投入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还要兼顾一般。目前我国开展“985工程”建设和“211工程”建设,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两项国家建设工程,得到了国家的重点支持。这对建设一批高水平、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促进整个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带头作用。但同时也造成了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投入经费的较大差异和不平衡。
(二)加大政府对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经费的投入
在加大重点建设部分高校的同时,要考虑少数经济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力不足,造成对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政府投入的较大差异,尤其是要加大对西部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于地区经济发展较缓慢以及教育观念的差异性,使得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经费的投入也有较大的差异。政府对地方学位授予单位的经费投入,受地域限制,经费不是很足。因此,政府要保证并加大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经费的投入。
(三)积极服务社会,争取社会对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的投入
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的经济支撑,除政府的支持外,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资源,争取社会对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的支持与投入。要争取社会的投入,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做好这一工作:一是以科研服务社会,寻求社会的投入;二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寻求社会的支持。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在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与企事业单位协作,通过解决企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要科技问题,寻求其支持。就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而言,很少组建自己的研发机构,自主研发能力较弱。企事业单位为寻求自身的发展,进行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是竞争日益激烈环境中的一种必然选择。在这种形势下,使学位授予单位与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协作成为可能。这对于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民族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也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因此,面向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的需求,通过服务企业,争取企业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将对研究生教育经费不足的弥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掌握有关方面的信息,主动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强化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实现双赢。
其次,学位授予单位要结合实际,为社会提供大量高层次专门人才,得到社会的经费支持。当前社会的竞争,其根本是人才的竞争,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因此,社会各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十分迫切。学位授予培养单位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并扩大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规模。同时,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国家目前大力发展了MBA、MPA、工程硕士、教育硕士、法律硕士、医学硕士等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为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此方面的培养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各学位授予单位可结合自身学科的实际,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通过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用人单位培养合格人才的同时,通过收取一定的培养费,补充教育经费之不足。
(四)建立并完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高等教育的经费主要应当由政府提供,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谁受益谁付款,因此,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及其家长作为主要的受益者,应支付一定的学费和杂费。这样,就需要建立科学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弥补高等学校在实施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中的经费不足。
目前,在三级学位教育中,学士学位教育的收费制度已经实行多年。这方面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刀切”,这就不能考虑受教育者个人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上的巨大差别。这样的制度,忽视了我国经济上存在严重贫富差距这个客观事实,表面看是公平的,实质上对于贫困家庭学生是极不公平的。尽管一些学校对部分完全缺乏承受能力的学生采取了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补救措施,但是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于硕士、博士学位阶段教育的收费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已经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试点。通过多年的讨论与探索,实行收费制度已基本达成一种共识。实行收费制度,从理论上说,可能有利于扩大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规模,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硕士、博士阶段教育,有利于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从深层次上来看,对于学位授予单位而言,其教育经费的来源由国家的单一拨款,转变为多元化的经费来源,这样有利于政府转变其职能;对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有利于学位授予单位扩大办学自主权。当然,在实行收费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一刀切”的收费制度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公平等问题。
具体而言,要建立并完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收费制度,主要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合理的学费标准。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收费标准,主要应按生均教育成本进行核算和计量,制定相对科学的一般收费标准;要按不同学校、不同学科、不同的培养类型,在收费标准上有所区别,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收费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对东、中、西部地区区别对待。二是要建立与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建立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助学贷款制度,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科研基金制度,个人信用制度等,保证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顺利、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