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对策建议

三、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对策建议

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参政党如何激活政党特性,增强民主监督效能,不仅关切参政党自身存续和发展价值,亦有助于执政党更好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明晰权利来源

民主监督作为参政党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但也正是因为民主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在理解参政党民主监督权利的时候,更多基于政治功利主义考量去认识民主监督的功能价值。这种认知显然有其局限性,不仅窄化了参政党存在的价值基础,而且使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完全系于执政党对这种作用的主观认识。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参政党政治空间及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30]民主监督之所以长期以来成为参政党履职短板和多党合作薄弱环节,与认识上的这种范式有很大关系。厘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利来源。事实上,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固有的一项民主权利。这意味着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首先不是因其有益于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更不是来自执政党的赋权,而是基于人民主权地位的一项政治权利。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是作为特定范围内人民享有的对执政党的监督权利。

(二)增强监督意识

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双向行为,既要参政党顺势而为、积极主动,也需要执政党支持配合。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虽然构成这一制度的一体两面,但作用发挥并非平分秋色。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多党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因此,尽管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权利并不来自执政党赋权,参政党监督效能的发挥却主要取决于执政党的认知态度和重视程度,需要执政党的通力合作。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提毛泽东“历史周期率谈话”,其现实意义就在于提醒全党充分认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执政党各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另一方面,执政党还要主动加强与参政党的沟通和联系,虚心征求和接受参政党的合理批评和建议,支持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并为之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和条件。

(三)健全运行机制

美国著名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指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尊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31]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治层面的制度安排。民主监督在实践中能否切实发挥效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历史经验表明,毛泽东“窑洞对”中提出的民主政治和人民监督设想,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度出现反复与曲折,与制度的不够健全有直接关系。依据民主监督的制度逻辑,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机制,关键在于完善知情、沟通和反馈三大环节。

首先,完善知情环节。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不论是口头提出批评意见,还是提交书面建议,都需要对监督对象及相关事项及时全面掌握。这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拓宽参政党知情渠道,建立健全必要的情况通报制度,着力解决监督主客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发挥才具备制度基础和实现可能,民主监督才会有的放矢。其次,完善沟通环节,即在拓宽知情范围和渠道基础上,畅通民主监督沟通渠道。要切实保障参政党的意见、建议、批评等信息在监督传递过程中不受阻碍,不被“过滤”,能够畅通无阻地反映到有关方面。最后,完善反馈环节。这是评估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关键。针对参政党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明确反馈部门、渠道和时限,能采纳的要充分予以采纳,暂时不能采纳的也要及时回复,确保民主监督“掷地有声、落地见效”。适宜公开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不适合公开的则可以考虑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改善监督环境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无论是党内的监督还是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32]从历史上看,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基础并不深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仍然任重道远。如果政治环境不宽松、民主氛围不浓厚,参政党即使提出意见批评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执政党营造出有利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乐于并善于接受来自参政党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使参政党能够畅所欲言、广开言路,透过制度渠道将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充分表达出来,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就能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能得到巩固。

(五)完善考评机制

“监督如果没有压力,就不可能发挥作用,这是一条被实践一再证明的规律。”[33]对监督主体来说,要把履行民主监督情况作为衡量参政党职能发挥的重要指标。对监督客体中国共产党来说,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认识到接受民主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要乐于接受监督,充分认识到民主监督是帮助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将接受和回应参政党民主监督情况纳入党政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对不接受监督,甚至以各种形式干扰监督,或者置之不理、答非所问的党员干部要进行严肃问责。在加强考评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激励机制。对在民主监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参政党成员和执政党党政部门或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六)丰富形式载体

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是确保民主监督作用发挥的重要载体。一方面,用足“存量”,不断完善既有制度,如特约人员制度。这项制度是198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作出的一项旨在强化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安排。从制度设计本意来看,最能体现民主监督的要求和特色,很多地方也都围绕这项工作出台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实践过程中,这项制度却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和形式化。[34]另一方面,要开发“增量”,即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造新的形式。[35]特别是加强与其他监督形式的优势互补,形成融合发展、协同推进的联合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大胆创新,主动借鉴西方政党监督中的合理制度设计。政党制度不可照搬西方模式,但是政治技术完全可以借鉴互通。基于程序正义和分权制衡的原则要求,西方政党监督积累了相对丰富的操作经验。只要符合政党政治和权力监督的普遍原理,有助于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彰显,就不妨吸收借鉴。

(七)完善法规体系

基于政治学观点,监督在本质上要求其主体活动必须具有法与权的强制力量作保证。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主监督以相应的法律地位是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根本保证。但赋予民主监督必要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将民主监督等同于法律监督,而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法明确民主监督职能及履行职能的途径和程序,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为包括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关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法规和制度保障尚不健全,虽然中共党内法规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化,建议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出发,在既有实践经验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民主党派监督条例或办法,对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民主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