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私人资本主义和民族工商业。基于这一时期党的统一战线政策,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阶段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革命纲领明确提出,“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3]。大革命失败以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对中国国情不断深入的了解,中国共产党认识到照搬照抄俄国革命经验,直接用暴力手段消灭私有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行不通,中国革命必须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和民族工商业,开始转向允许和有限制的鼓励。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鼓励民族资本家和海外华侨到抗日根据地开办实业,甚至允许外国资本在尊重中国主权并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到根据地进行实业活动。毛泽东还将“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既认识到私人资本的有利因素,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也基于阶级立场,表达了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警惕,因而在政策上带有一定限制,甚至一度对私人资本持否定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对象是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主的各种私人经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取得了重要成就,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52年到1956年,党领导全国工商业者用不到五年时间完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有制改造。经过“三大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公私合营经济。实践表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实现了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4]但从1956年年底开始,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之党在指导方针上的“左”倾错误,使我国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甚至停滞。至20世纪70年代,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地位,几乎是唯一的经济成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开始重视经济建设的战略性地位,并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计划与市场之间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突破了单一的公有制模式,非公有制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也开启了崭新一页。当然,对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重要性认识也有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开启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与资本主义相似,“但也有不同,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5]。这一重要判断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1980年,温州的章华妹领到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探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首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崭新命题,明确了“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允许适当发展个体经济,鼓励、支持其“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2年年底,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正式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由于当时私营经济还没有大量出现,仅在第一章《总纲》第十一条对个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6]由于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雇佣工人数量已超过规定上限。[7]1985年4月,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私营企业执照以国务院特批形式颁发,成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8]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他们发展”,特别是“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9],这就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到1987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各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达569万人,一大批民营企业蓬勃兴起。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需要,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小规模修订。其中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0]这次修订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变迁中的第一次重大突破,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正式从立法上突破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禁区,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政策,私营经济进入合法发展阶段。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注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党和国家也不断从行政和立法层面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关制度。仅全国个体就业人员就从1978年的15万人增加到1992年的2467.5万人,年均增长44%。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在总结10多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提供了确定的理论依据和政策环境。党的十四大报告同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1]也是从1992年开始,私营企业首次被纳入官方统计数据,当年达到13.96万户,就业人员为231.8万人。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再次对宪法进行修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计划经济体制自此退出历史舞台。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正式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也应运而生。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12]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已由之前“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的表述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同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3]。这次修宪实现了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变迁和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问题的第二次重大突破。不仅首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概念,而且地位也由公有制经济补充上升为重要组成部分,首次在宪法层面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中。
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也不断涌现。如何加强教育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全新课题。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中首次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称谓,代替了之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提法。1992年1月,全国工商联第六届执委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统战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党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领导”[14]。同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的通知,强调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既要坚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基本方针,又要注意掌握政策,对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地类比和等同,更不能像20世纪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93年11月,时任统战部部长的王兆国同志在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工作报告中强调:“中央决定把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交给工商联,这是一个带有战略意义的重要措施,为统一战线工作开辟了一个新的重要领域。”[15]2000年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正式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明确列入新世纪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
进入21世纪,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加,而且税收增长率也不断提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报告强调“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与公有制经济“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6]。以此为标志,长期束缚人们的“姓公姓私”还是“姓资姓社”问题得以破除,非公有制经济理论问题实现了重要突破。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7]这次修订实现了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第三次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态度上,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定位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根本上保障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彻底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收入及财产保障问题。实际上,自1982年以来历次《宪法》修订,统一战线领域修订次数最多的就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实现了从无到有,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从引导到鼓励、支持、引导的三次历史性跨越。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截至2012年9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3984.7万户,从业人员8454.7万人;私营企业1059.83万户,从业人员1.1亿人。[18]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继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1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系统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问题。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上亦有多方面的创新发展,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思想和新论断。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发扬劳动创造精神和创业精神,回馈社会,造福人民,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了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例如,在功能定位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这些重大理论、战略、方针和政策的突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高度重视,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也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转变自身职能、弘扬企业家精神,陆续出台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理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既要教育引导,又要鼓励支持,关注他们的思想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引导他们特别是年轻一代“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21]。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时,就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三个没有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并首次用“亲”和“清”二字精辟概括并系统阐述了新型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的这篇讲话,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成果,为做好新时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指明了方向。
2017年,党的十九大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并直接使用“民营企业”概念,指出要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在此之前,党的历次重要会议和文件中,普遍使用“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来表述,直接使用“民营企业”概念,表明党对民营企业的认识逐步深化,以及对民营企业贡献的充分肯定。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充分肯定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强调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支持,既有“两个毫不动摇”方略引领,又有解决融资难题、减轻税费负担等具体措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这一论断,明确将民营经济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内在要素”的高度,不仅强调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要地位,也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做好了铺垫。[22]同年年底,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从搞好国营大中小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到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单一公有制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作为“使改革开放成为当代中国最显著的特征、最壮丽的气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强调“前进道路上,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3]。
2019年8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自觉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中央统战部等五部门共同开展了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殷切期望和深情嘱托。同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强调要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4]。
2020年,我国经济发展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党和政府依靠的重要力量,成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引擎,以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7月21日在企业家座谈会上,代表党中央和全国人民,对“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物质支撑”的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5]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就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第一次制定专门文件,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重要贡献,对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管根本、管长远的部署。《意见》在多年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思想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成果,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从工作布局和政策、制度层面作出了许多新的安排。《意见》首次作出民营经济“两个始终是”的新论断:“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始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我们自己人,始终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26]《意见》首次把“信任”纳入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并摆在首位,形成了“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十字方针。针对社会上曾一度出现的“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错误思想,《意见》为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为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民营企业干事创业注入了强劲动力。
全国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会议也于2020年9月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团结好、引导好民营经济人士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抓好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统战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工商联要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把民营经济人士团结在党的周围,更好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努力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27]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开始致力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新发展格局下,民营经济仍保持高速发展的动能和创新创造的活力,成为经济增长、税收贡献、创造就业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尤其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生物制药、空天技术等关键科技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发展标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影响,民营企业市场主体也不断增加。截至2021年2月,我国共有在业/存续的市场主体1.44亿家,其中民营经济主体占比已经高达97.25%。[28]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我国已经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但也应当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在迎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内外部的风险挑战。一方面,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冲击与国际地缘政治变动等不利因素,以及转型升级和数字化变革等破坏性创新因素影响,非公有制经济正在承受前所未有的外部挑战。特别是由于疫情的反复,原材料价格又大幅上涨,民营企业占比较高的产业链中下游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以及直接接触类的生活服务业企业等面临经营成本上升、应收账款增加、融资难融资贵等困难,经营压力较大。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也面临问题,一些头部平台企业和特定行业存在的市场垄断、野蛮生长和资本无序扩张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部分企业利用算法优势涉嫌垄断,有的企业凭借市场优势地位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教培行业因资本无序扩张而产生的过度商业化问题,更是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在2021年陆续出台监管措施,加强反垄断监管力度,以实现竞争、增进竞争和规范竞争为根本原则,依法查处有关民营企业存在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引发一些议论,甚至出现“打压民营经济”的曲解和杂音。应当看到,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始终没有改变,未来也不会改变。将市场经济治理中常见的现象和手段解读为民营经济受到打压,既不客观,也是误导。这些举措是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旨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公开公正参与竞争的有力举措,也是督促引导企业服从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要行动。因此,此轮监管和依法查处有关企业,针对的是“无序”,强调的是“规范”,均不是针对特定所有制企业,更不是要限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由此引发的“打压民营经济”的曲解和杂音,是毫无根据的。无论是从当前还是从长远来看,恰恰是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创造更公平、更优化的发展环境,最大的受益者实际上还是占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事实充分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