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侦查实践中去进行研究和总结

一、从侦查实践中去进行研究和总结

关于研究和总结侦查思维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从侦查的过程出发,即立案—确定侦查范围—确定和否定嫌疑对象—甄别证据—审讯—定罪—总结侦查经验;另一种是从思维的逻辑方法出发,即必然推理、或然推理、侦查假设、模态判断等。我们则从两种不同的思路中,走一条中间的道路,兼顾它们的特点,吸取它们的长处。并且更多地把当前国外的逻辑成果引入侦查逻辑,如多值逻辑,直觉思维、问题逻辑等。

研究方法实际上反映出作者对学科体系隶属关系的思考。有些学者认为侦查逻辑在学科形式上“更接近科学哲学”,因为侦查逻辑是发现的逻辑,因此要“企求元科学的地位(这是努力的方向)[1]”。作者认为,如果侦查逻辑也是元科学的话,那么普通逻辑和数理逻辑将处在什么地位呢?如果说“侦查逻辑更接近科学哲学”的话,那么侦查逻辑与科学哲学又是什么关系呢?如果说侦查逻辑是“逻辑&科学方法论”的话,那么侦查逻辑就不是元科学而是一门交叉性的实用学科。

侦查逻辑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逻辑学,它是法律逻辑学的一个构成部分。我们应该从科学逻辑中借鉴科学思维中的逻辑形式或方法,例如:侦查假设应该是源于科学假说的思维模式;侦查推证源于逻辑论证(或法律逻辑中的论证理论)。其他如侦查直觉、联想、类比推理与科学逻辑中相类似(并非完全相同)。类似说明我们应当从学源上相同的学科吸收其理论上成熟成果,区别正是侦查逻辑的特点,也是研究侦查逻辑学学者们应当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侦查是诉讼的特殊阶段,侦查逻辑为警察提供思维的方法论和思维艺术,逻辑理念是警察的基本素质,因此侦查逻辑应该直接地渗透侦查学、间接地服务证据学和刑事程序理论。

[1]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