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推理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
三、三段论推理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
强调三段论推理形式规则对于侦查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规则是推理的必然性和思维严密性的要求。如果我们使用三段论推理而忽视推理规则,就会把违背规则的结论视为真实可靠的来使用,这就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损失。例如“脚穿42码鞋的人身高约1.75米,现场足迹证明嫌疑犯人脚穿42码鞋,嫌疑人是一个身高1.75米的人”这一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一个特称命题,中项在前提中一次也不周延,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如果在侦查中把这一结论当做必然为真的命题使用,侦查工作就可能失误。
但是,侦查工作中我们也必须承认如下推理的作用。“本案是碎尸案,一般来说,碎尸案作案人是与被害人熟悉的人,所以,本案的嫌疑人是与被害人熟悉的人。”根据这一结论,嫌疑人应该在与被害人熟悉的人中间寻找。这一推理结论虽然不是必然为真的,但这一推理结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理的,这种合理结论在侦查实践作用很突出。在侦查初期,警察就是按照这样的推理划定侦查范围,并开始侦查工作的。至于这一结论是否真实,必须等到查证核实之后才能确定,如果经过摸底排查,与被害人熟悉的人都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警察就必须重新思考,甚至于重新考查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以确定新的怀疑对象的外延范围。
总之,忽视推理必然性规则,片面强调侦查推理或然性是不对的,强调推理的必然性而否定侦查推理对推理合理性的研究也是不对的。
下面这则案例既运用了三段论推理、或然性推理,也运用了假言推理,是运用逻辑思维破案较典型的案例。
传统上用三种方法来推断死亡时间:尸僵、尸斑及尸温。但尸体温度现象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环境的温度、尸体的体格、运动程度、是否饮酒、是否用麻醉剂等方面的影响。因此,确定时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医只能推断一个大致的作案时间。如果法医在鉴定中忽略了环境的其他因素,就可能出现较大的失误。
每个星期,六十多岁的大卫·保罗都要去坎登的百老汇的信托银行运送押金到费城吉塞得信托公司,途经达拉华运河。1920年10月5日,保罗照常背着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3万元债券的小包离开了坎登,但是再也没有回来。据调查发现,25年前,保罗因盗窃邮件被捕入狱,估计这次是携款潜逃。可是他的雇主坚决否定这个事实,他们坚信保罗早已痛改前非。
(注意:侦探对案件性质是一个估计——可能性的命题,可信度不高。推理如下:
有些过去有前科的人会重新犯罪;
保罗过去因盗窃邮件入狱(有前科);
估计保罗这次是携款潜逃(重新犯罪)。
这一三段论推理前提中项一次也不周延,推理形式是无效的,结论是不必然为真。
雇主对保罗的失踪有另外的看法,其推理可信度就比较高:
有前科的人经过长时间的改过是可以痛改前非的;
保罗有前科但经过多年的改过(依据是多年没有再犯);
保罗已痛改前非(不会携款潜逃)
这一推理的大前提虽然不是一个必然性命题,小前提也是一个可能性的命题。但概率是很高的,这一推理的结论是可以接受的。)
11天后,保罗同事们的推理得到了证实。现场发现:保罗头上连中两枪,身上的钱已不见踪影,杀人犯不关心无价值(如债券)的东西。奇怪的是,尸体周围的地面是干燥的,可保罗的外套大衣和衣物是浸湿的。路边有清晰的汽车轮胎痕迹,还发现了一片汽车后座上的木料。目击者说,几天前看见过一辆带水质后座的黄色微型汽车。
法医检验尸体后认定保罗死于被发现前的24小时内,按照这一鉴定进行推理:很明显保罗死前已将钱丢了,或是他被杀死的一个星期前就遭绑架并被监禁。
(注意:法医的推理是根据尸体腐烂程度、尸体温度等推断的。虽然这一推理大前提是归纳得出的,作为科学鉴定的结论概率极高,应该可信。但是,如果按照这一鉴定结论继续进行推理,就会得出“保罗死前钱已丢失”和“他被杀死的一个星期前就遭绑架并被监禁”这两个结论。这与抢劫目的是不相符合的。故侦探怀疑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埃利斯伦克侦探对此结论不是很满意,他认为死者比法医鉴定的死亡时间要早。但他想不通死者的衣服为什么是湿的,难道是凶手唯恐保罗不死,枪杀后又投尸入水。因为案子有分歧,侦探认为需延期寻求更好的答案。
(注意:侦探对死亡时间的鉴定不满意是因为24小时前死亡和11天前失踪差距太大,侦探运用的是一个假言推理:
如果杀人者的目的是抢劫,那么就不会将保罗绑架并监禁这么长时间再杀死;
现场杀人者的目的是抢劫;
因此,鉴定有问题(杀人者不会将保罗绑架并监禁这么长时间再杀死),再运用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
杀人时间或者是24小时前,或者是更早;
杀人时间不是24小时前(鉴定有问题)
所以,杀人时间应该更早。
这两个推理都是必然性的,前提是真实的,结论可靠。)
通过两个月的调查,终于找到了可疑的人,此人就是保罗的邻居,名叫弗兰克·詹姆斯,另外的一名叫雷蒙德·舒克。保罗失踪后他们两人整天吃喝玩乐,挥金如土。但当警方对他们进行询问时,他们均能毫无破绽地讲出在法医推定的案发时间里有不在现场的事实。侦探对死亡时间的推定非常谨慎,特别是从人们提供的线索来看,他更加肯定了自己的想法——死亡时间有误。
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尸体所在位置的上游有几家制革工厂,对上游流下来的水进行分析发现,水中含有高浓度的酸,这些酸性物质充当了尸体的防腐剂,所以一个星期后,在水中的尸体部分还没出现腐烂迹象。结果淹没在水中的尸体干扰了法医对死亡时间的判断。
(注意:侦探为自己的推理找到了证据的支持,以下推理是一个假言推理:
如果高酸性的水浸泡尸体,尸体就会延迟腐烂;
保罗尸体在高酸性的水中浸泡一个星期(法医没有观察到这一现象);
保罗的尸体延迟腐烂(这干扰了法医对死亡时间的准确判定)。
这一推理符合假言推理的规则,前提真实,结论是必然为真的。)
这个最后的发现使帕克博士欣喜若狂。詹姆斯在事实面前也做了交待,而舒克千方百计地把责任推向詹姆斯,并承认是他们把保罗推到桥下,随后喝酒压惊,紧接着把尸体掩埋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是“水”让他们漏了馅儿。
两名罪犯得到了公正的审判,于1921年8月30日,被送上电椅处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