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中的推理

三、案情分析中的推理

(一)案情分析中的必然推理

必然推理是指结论被前提所蕴含的推理,当前提真实并且推理形式正确的时候,结论必然真实。如果推理前提或推理形式不正确,都不能保证必然地推出真实的结论。虽然有时候我们可以从内容方面作具体考察,当内容不真实或形式推理不正确时,结论是真实的,但这种结论不是从前提必然得出的。恩格斯说:“如果我们有正确的前提,并且把思维规律正确运用于这些前提,那么结论必定与现实相符。”

侦查中运用得较多的必然推理主要有三段论推理、假言推理、选言推理三种形式。在必然推理中,只要前提是真的并且推理形式是正确的,那么结论就必然为真。由于必然推理所得结论是真实可靠的,在侦查过程中作用重大。

侦查的目的是根据犯罪现场所搜集到的证据查明案情,找到作案人。但是罪犯的作案又是过去的行为,侦查员只能凭借现场物证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导出案件的性质、作案手段、作案方法、作案过程、嫌疑人、案件发展的方向等,这些问题的结论,如果是准确无误的,就是靠必然性推理推导出来的。

为什么说侦查中也有必然性推理?因为,侦查中所用推理的前提是基本证据,这些基本证据是侦查员在现场收集到的,是破案的依据,也是侦查中推理的依据。不仅如此,侦查中,警察所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很多也是靠推理得到的。

(二)案情分析中的或然性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不具有蕴含关系,前提对于结论的证据支持不是充分的,由真前提不能必然地推出真结论,前提真结论假并非完全不可能。普通逻辑中的不完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都是或然性推理。

除了这些或然性推理外,演绎推理在侦查实践中,在许多场合表现为一种思维模式,即从大小前提推出一个结论,至于保证结论真实性的必然性往往得不到满足,在侦查实践中更多地强调推理的实质性内容。即,从推理实质内容看,前提对于结论不是充分的支持但却有一定程度的支持,前提与结论不具有蕴涵关系但却具有内容方面的关系,保证演绎推理必然性的规则在某种场合被弱化。关注侦查实践中演绎推理形式的弱化,研究这种不符合演绎规则的推理是我们研究侦查逻辑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侦查为何要强调推理的或然性?这是由侦查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侦查是对犯罪的调查和追踪,犯罪从时空上讲已是过去的行为,侦查对具体个案的认识具有典型的回溯性质,这种回溯思维是侦查思维的或然性的重要原因。侦查初期,当案情不明朗并且复杂的情况下,警察对个案的认识都具有某种猜测的性质,这种猜测性质的推理或者假定前提为真,或者违反演绎推理的规则,或者大量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或类比推理。侦查的经验思维、联想思维和侦查直觉等在侦查中作用显得很突出。总之,侦查过程中,警察既要大量运用严密的演绎推理也要运用不太严密的或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结论为假并非不可能,但为真也并非不可能,或然性推理结论的特点为侦查提供了更多灵活的思维形式。

我们相信一个或然性推理的结论是因为前提内容对于结论有一定程度的支持,结论具有可信度。可信度指一个有理性的人对某一事物可以给予相信的程度。凡是我们愿意相信的事物都具有一种可信度或可疑度。凡是具有某种根据而对之具有某种程度相信或不可相信的命题,表达了人们对其处于真理与谬误之间命题的某种程度的认同或怀疑。可信度与概率有关,一个命题对于有关证据来说具有某种数学上的概率,就可以确定对它的可信度的大小。当然在具体推理过程中,对于或然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往往表达为:完全相信、可以相信、基本相信、不太可信、不相信等这样的一些表示可信度等级的副词,或者一种内心确认的等级程度。

演绎推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结论,这是科学严密性的要求,是演绎推理的价值所在。或然性推理是在前提无法满足演绎推理要求的时候所作的一种推理。无论谁都不会在能够用演绎推理的时候选择或然性推理的。或然性结论可能为真的性质给警察以更大的想象空间——这是其思维的价值所在。所以,从侦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当我们确定某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的证据必须全部真实而可靠,证据必须对结论充分地支持,结论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但在结案前,侦查始终朝着破案的目标努力,思维始终具有回溯的特点,这决定了侦查整个过程或然性推理的存在。在我看来,侦查过程就是由可能向必然的过渡,这包括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作案目的、作案手段和过程、作案工具等。

综上所述,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在侦查中都存在着,我们不可人为地将它们剥离。警察在进行或然性推理的时候必然性推理也存在着,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