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句的真假

三、问句的真假

研究问题的真假是我们深入研究审讯问题逻辑必须解决的。

(一)命题的真假

传统逻辑从二值逻辑出发,认为应该把判断和问题分开,由于判断是主体对对象具有或不具有什么属性(或关系)的断定,因此,判断就有一个主观断定与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凡是判断断定事物属性(或关系)与事物本来属性(或关系)同一,这一判断就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波兰逻辑学家齐姆斯基认为:只有语法上的陈述句或代表陈述句的语句才是逻辑意义上的命题。例如:

①1976年中国人民沉浸在失去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极大悲痛之中。

②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

以上语句都表达了情况是如此,或过去情况是如此,或表达了情况不是如此,或过去情况不是如此。人们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发生的经过,某种事物状态存在。所谓陈述事物性质就是事物R在某一时态T,显示出事物性质W。但在另一时态T1,却没有事物性质W。所谓事物状态,就是R在持续时间里(T1—T2),持续显示出事物性质W。陈述状态就是陈述事物的性质。

一个陈述或者真或者假,这就是陈述的逻辑值。

(二)问句的真假

问题——语言中的疑问句。如“罪犯坦白交待了吗”却不是逻辑意义上的判断,这种语句没有陈述什么(至少没有直接陈述),正好相反,它表达我们一种想法,即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知道该断定什么,我们不知道事情是如此或不是如此。波兰逻辑学家齐姆斯基把这种问句称为“疑问陈述”是有一定原因的。既然疑问句没有对事物属性(或关系)作断定,它就无所谓真假。一个无所谓真假的思想有无研究之必要?我们认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依据法律,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在如何处理一个案件之前必须了解有关情况,必须了解特定时间里所发生事情的详细资料,包括案件性质、作案嫌疑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原因、作案手段等。以上这些都以问题出现,以疑问句形式向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提问,以收集真实资料。最后以陈述句的形式解答疑问,陈述事实。

不过,笔者认为,虽然问题没有断定什么,也不可能断定什么,可是提出问题不可能没有事实依据,如果一个问题是就事实而提出来,就是有解的,这一问题就应该是真的;如果一个问题不是依据事实而提出来,这一问题就是无解的,就是虚假的。因此,主体提出问题有真假,应答者回答也有真假。问题的真假,与主体问题中的应答域预设有关;回答问题,和应答域预设有关,也和事实有关。

周礼全先生主编的《逻辑》一书对“问题真假”是这样论述的[1]

“如果采用蕴涵概念,我们就可以对问题的真做这样的规定:

一疑问公式E在一解释I下真当且仅当一d(E)(即E的直接解答)在I中真;否则E在I中假。这就是说,我们也可以谈一问题的真假,分别指该问题(在某一I中)有无真直接解答。”

这就是说,任何问题的解答都是有限的,任何问题的提出都需要给出解答集I,否则提出问题就是毫无意义的,在问题的解答集I中,有一个是否为真的问题。

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了解案件的详细资料,包括案件性质、作案嫌疑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原因、作案手段等。它们以问题出现,用疑问句形式向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提问,以收集证据;问题用陈述的语句形式解答,以陈述事实。

问题的真假从表面看似乎与应答有关,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问题本身有真假,问题应答也有真假。问题真假与主体问题中应答域预设有关,而问题应答和事实有关。

问题都可应答——主体自答或应答者回答。应答以陈述语句表达,应答也可以是错的。例如:

“甲和乙谁偷了戒指?”

这一疑问句的应答可以是:

①甲偷了戒指

②乙偷了戒指

③甲和乙偷了戒指

④甲和乙没有偷戒指

当事实是其中之一时,作其他的回答都是错误的。这说明任何问题都可应答,不管这种应答在限域内或在限域外。

对一个问题的应答可分为适当的和不适当的两种。所谓适当应答是指应答者在问题的限域之内作回答,不是答非所问。答非所问是指应答者的回答在问题限域之外,这种应答是不适当的。这样看来,适当应答也有假应答,上例中,从①到④的应答是适当的,但真的应答却只有一个。

应答还可分为直接的应答和间接的应答两种。所谓直接应答是指应答者对问题未知部分直接给予回答;所谓间接应答是指应答者不直接地满足提问主体需要了解的东西,而是要主体思索之后才能了解其回答的内容。例如,提问者问:

“法律系一班的同学都是北方人吗?”

应答者答:

“李林同学是广州人。”

这一个回答看似回答另一个问题,实际上由于李林同学是法律系一班的,李林是广州人,因此应答者是在否定“法律系一班同学都是北方人”。

以真实的应答域预设构成的问题是真问题,在审讯中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而以虚假的问答域预设构成的问题则是假问题,在审讯中则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所谓真实应答预设是指提问主体自设的应答域Tn与事实同一;所谓虚假的应答域预设则相反,与事实不同一。

例如:根据“昨天晚上王林骑自行车撞伤了李林”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可以提出如下一些问题:

①“什么时候王林骑自行车撞伤了李林?”

②“昨天晚上王林骑自行车撞伤了谁?”

③“昨天晚上谁骑自行车撞伤了李林?”

④“昨天晚上发生了自行车撞人的事吗?”

就这四个问题而言,①—③问题中预设着事实。第①个问题预设着王林骑自行车并且撞了李林;第②个问题则预设了昨天晚上王林骑自行车并且撞伤了一个人;第③个问题预设了有人骑自行车撞伤了李林。由此疑问的内容也就不一样了。第④个问题不以任何预设为基础,这一问句没有真假可言。

就这一事实来说,所提问题还不止这几个。我们可以从时间、地点、方式、原因、关系等诸方面提问。可以这样说,以真实事实作应答域预设的问题,其应答才可能是真的,而以虚假的事实作应答域预设的问题其应答不可能是真实的。就这一事实而言,如果提问主体提出“昨天晚上谁杀伤了李华?”这样的问题就是虚假的,审讯中提出这样的问题就是虚拟的(关于讯问中的虚拟问题还有待我们再研究)。

(三)研究问题真假的意义

1.审讯中要科学合理地提问,要提真问题,避免假问题。

2.警察在侦查中掌握的证据也有不真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势压人、诱供、套供、逼供都是错误的。

所以,讯问中问句的真假涉及提问主体方面,并不涉及应答者。

[1]周礼全.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