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逻辑在讯问中的运用

三、问题逻辑在讯问中的运用

下面的案例说明讯问在侦查中的作用,科学提问是讯问问题逻辑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广州市公安局预审三处在审理一起盗车案中,根据同案人检举的线索,破获了发生在白云山风景区枪杀出租车司机和发生在深圳罗湖区贝岭居枪杀汽车司机的两起重大杀人隐案,预审发挥了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的作用。

1992年5月30日,在押犯罪嫌疑人赵国栋写了一份检举材料,反映同案犯郭洪章于1991年4月到5月间的一天,要他开车到白云山黄婆洞水库堤坝旁接郭,中午时分,见郭与一名叫李远伟的人从山头上跑下来,手里拿着衬衣包着的手枪,身上有血迹。

预审科接到材料后,敏锐发现该线索的价值,并对郭洪章和赵国栋两个人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判断该线索的真实可靠性。

郭洪章,26岁,有前科。1983年因盗窃被判刑3年。1992年1月因盗窃汽车被捕,郭后来交代了在云南诈骗重庆利华厂29万元潜逃于广州、深圳等地的事实,还交代了被抓获时为我公安机关缴获的“五四”式手枪五发子弹的来源,表面上郭能够交代问题,案情也清楚。但可疑的地方是:①郭有前科,1989—1991年一直在外地流窜,自称有钱,但为何要盗窃汽车?②同案犯供述,郭有两支手枪和10发子弹,但郭只交代了一支手枪和5发子弹,另外一支枪和子弹却百般抵赖,不能自圆其说,枪的去向不明,据侦查鉴定,郭洪章的手枪曾经使用过,在多次追问下,郭承认向天打过两枪,郭回避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什么?③郭在讯问时多次表白自己的问题全部交代完了,很反常的希望早点结案。④郭自潜逃以来,一直是枪不离身,从各方面材料反映,郭洪章没有用枪做违法犯罪之事,那么郭用枪的目的是什么?枪的存在与郭事实上的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联系?

同案人赵国栋,年龄21岁,湖南人,1992年因伙同郭盗窃汽车被捕,预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所检举的问题比较清楚,根据预审经验,在押人员在上述情形进行检举揭发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郭长期流窜在外,枪不离身,有前科,有持枪进行违法犯罪的条件和可能,按一般规律推断,郭应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未交代。检举材料中所反映郭持枪,身上有血迹,预先安排接送等情节分析应该是一种有预谋的行为。持枪犯罪与郭的情况,持枪的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此,赵国栋检举的线索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具体的措施是:立即与白云山派出所进行联系,查明1991年4月到5月有无发生过伤害凶杀案件,得到对方确定的回答后,再次讯问赵国栋,赵补充交代:郭洪章、李远伟、赵国栋3人是1991年4月30日去的白云山,事前郭去过白云山,并藏有一包东西在山上,内有菜刀、油漆等物,事后郭还威胁赵,叫他不准对别人讲,否则会毙了他。李远伟在事发后失踪。至此,案情基本明朗,白云山凶杀案与郭洪章有直接关系。除此之外,通过刑侦处调查,郭在凶杀现场留下的指纹、子弹弹头、弹壳和缴获的郭使用的枪支、子弹及郭的指纹进行比对,结论是郭直接参与了作案。

讯问开始前,警察对郭的社会背景、经历、性格特征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制定了适合郭的个性心理的讯问策略。即:避免出现僵局场面,语气尽量缓和、要利用感情因素、虚实并举、说理为主等。

(在讯问前对检举的供述作详细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预审员心中有数,才能设计正确的讯问方法、设计合理和恰当的问题,这是成功讯问的关键)

1992年6月3日,对郭进行突审。郭重复交代盗车、诈骗问题,矢口否认在广州有其他犯罪行为,预审员不停地对其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并以坚定的口吻指出他有隐瞒重大犯罪行为未交代。劝其老实交代,不要再存幻想。并讲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郭犯罪的证据。郭反驳说:你们只是在进行猜测和推理,我的处境决定我不会再隐瞒什么,讲是死,不讲也是死。

预审员对郭洪章步步紧逼,咬住不放。下面是预审的一段话:

预审员问:“你的犯罪事实,我们绝不是猜测、推理,而是有充分的人证、物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问题交代清楚。”

答:“我的问题交代完了,没有了。”

问:“真的没有了?”

答:“真的,我可以对你们保证。”

(预审员的提问全部采用的是特殊疑问句,符号表示为“W(S)?”问答域设Tn=“隐瞒的重大犯罪行为”,这是一个类域,是预审讯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预审员话锋一转,问:“你怕不怕死?”

答:“反正死定了,没什么可怕的。

问:“既然死都不怕,为什么不敢交代问题?”

答:“不是不敢交代,而是实在想不起什么事。”

问:“想不起,不对!不是想不起,而是你怕,不敢交代而是在回避问题。那件事你是忘不了的。”

答:“哪件事?”

此时的郭洪章已有点沉不住气,头抬不起来,声音也小了许多。

预审员趁热打铁,加强攻势。

问:“就是那件事,在那个地方,那种情形,那种状况你死都忘不了的。”

郭洪章低着头,久久说不出话来。

答:“……那件事我是忘不了,我一人干的。”

(这几个问句,从“隐瞒的重大犯罪行为”过渡到“那件事,你死都忘不了的事”)

问:“不对,不是你一人,还有别人。你要是有点良心的话,你就应该好好想一想,如对方是你的亲人,你会怎么想?你又会怎么样?就不信你连这点人性、良知都没有。”

郭洪章惊愕地望着预审员,过了很久。

答:“我是太残忍了,我也知道这样太残忍太没人性,但我也身不由己,既然你们都知道了我也没什么好隐瞒的。你们所指的就是白云山那件事。”

问:“白云山那件事你愿不愿意交代?”

(提问最终落实到那件忘不掉的事——“白云山那件事”,这个问题的抛出,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警方已经掌握了自己犯罪的事实)

答:“就是白云山杀人那件事,我从头向你们谈吧。”

经过6个多小时的讯问,迫使郭洪章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白云山风景区1991年4月30日枪杀出租车司机案真相大白。

预审员攻克白云山杀人案后,根据郭杀人手段残忍、长期流窜作案的特点,分析郭可能还有其他违法犯罪的可能,预审员再次讯问赵国栋,认真做赵的思想工作,又促使赵交代了1991年7月间郭在深圳杀人抢车的线索。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再次审讯郭洪章,终于迫使郭再次交代了借枪给虞ЧЧ,参与策划,合伙杀人的罪行[1]

(以少博多,通过讯问扩大侦查成果,这说明讯问在一定条件下比常规侦查所起的作用还大)

[1]胡关禄.侦查预审名案.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4.284~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