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侦查事实和法律事实

二、事实、侦查事实和法律事实

回答这一问题牵涉到近几年来法学界对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事实与价值、事实与证据等许多理论问题的讨论。本书将对这些问题作简要的回答。

(一)事实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象,还是认识主体对这种客观对象的认识,是准确定义事实概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作为一个认识论范畴,通常是指已被正确认识到的客观事物、事件、现象、关系、属性、本质及规律性的总称。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关系只有被人的感觉和思维如实反映,并作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行动的依据时才称之为事实。事实与客观存在既有联系(本质上是一致的),又有区别。

事实这一术语只用于表示人类知识的一定形式,只有可靠的知识才能作为事实。事实不是独立于人的经验或认识之外的存在。“事实是对呈现于人之前事物现象某种实际情况(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物具有某种关系)的一种断定或陈述。”因此,事实是人对事物或现象的一种认知形态,如果人不与某物或某现象接触,对象不纳入人的视野,也就无所谓人的断定或陈述,事实就不能形成。当然,命题或陈述的内容不能离开客观对象的属性或关系,但事实一经形成断定,就被人所认识,就已不是客观对象本身。

认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人对事物的认识必然以客观对象的属性和关系为原型,但主体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直观的摹本,而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客观事物的属性和关系的主动揭示和探求,主体按照自身的需要对对象或者对象的特定方面主动选择,是对对象观念的重建。主体认识对象还会信赖于一定方法、手段、作用和影响对象,客体被主体所反映就表现为主体积极地认知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客体的一种主体干预,客体是受动的。在主体认识对象的过程中,主体在对事物属性和关系认识的基础上,可以对事物发展方向做出预测分析,提出反映一类事物共同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二)侦查事实和法律事实

侦查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时过境迁的案件事实。这些事实的真实性是通过警察在现场观察(勘验现场、调查访问、实验室检验)后,经过警察分析,用命题形式表达的。由于这些命题描述的对象源自案件发生的现场,案件的事实是客观的。也正因为如此,反映案件事实的命题才能作为破案的依据和法庭证据。侦查提供的案件事实经过法庭认定后成为案件的法律事实,遂成为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成为认定(或否定)犯罪的证据。我们说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实质是指侦查事实源自案件现场。因此,侦查阶段如何再现现场客观真实的原貌,用准确的命题重构案件的本来面目就成为我们侦查逻辑和侦查方法研究的重要问题。

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是侦查阶段永远追求的恒定目标。侦查是为起诉犯罪和法院裁判提供证据的司法活动,侦查中查证的事实作为起诉犯罪的证据当做法律的基本事实,如果侦查中的证据虚假,起诉和审判中认定的法律事实就是虚假的。所以,侦查事实虚假是造成错案的根本原因,没有侦查事实的客观性就谈不上法律事实的客观性,这决定了侦查阶段警察思维活动的根本价值所在——警察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的目的就是为了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用命题反映的案件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的认定。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的认识(心证)均属基本的法律手段。与案件客观事实有关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的命题,法庭按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对其进行甄别和认定。由于这种认定是在案件发生后法官的主观认定,认定也只能是尽量的案件事实复原,局限性是难免的。所以,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科学合理性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确保通过其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或者最大限度地确保对客观事实的发现。当今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审判规则和证据规则实际上都是人类为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而创造的科学手段,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历史经验积累,也是人类优秀的科学文化。如直接言辞规则、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专家证人规则等,都是为发现客观事实而设定的规则[1]。正因为如此,侦查事实是警察在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的主体认知,法律事实是在侦查事实基础上,更加理性地认识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实以外的价值或政策,侦查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法律事实真实性主要指侦查事实的真实性。法庭审判只是质证或排除侦查中不符合法律程序或规范的证据,或者证据链条中可能虚假的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正常的法律程序规范下,最大限度地追求案件的本来真相,然后运用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从任何认识都是主观化的客观事实这一点来讲,侦查阶段的案件事实和审判中的法律事实都不是案件本来的原貌。法律事实的特点在于用审判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来最大限度地求得法律事实的真实可靠,法官的眼光是审视侦查事实,法官的知识、经验、价值评价标准及法官的知识背景渗透于法律事实整个心证过程,因此法律事实是附加了法律评价的客观事实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客观性是其作为公正定罪的依据,主观性除了法官心证是主观的因素外,它还体现了国家意志的主观色彩,国家的意志规范法官评价与心证。因此,其具有制度的规范作用,从而保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最大限度的一致性。

侦查事实的另一个目的是为破案提供依据,在案件真实的命题描述基础上才能准确重构案发的全过程,为案件侦查指出正确的侦查方向。如果在现场观察中出现虚假事实,不仅不可能破案,而且可能造成错案。

[1]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政法论坛,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