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本证据进行综合推理
二、对基本证据进行综合推理
对现场勘验基础上,警察要运用侦查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综合地对证据进行梳理,做出勘验的结论。
(一)案件性质的判定
对案件性质的断定是立案的依据,也是侦查得以继续进行的关键。设想一下,如果警察面临着死亡现场,勘验结论必须在“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之间选择结论;如果是非正常死亡,警察必须在“自杀或他杀”中选择结论。再设想一下,如果是谋杀性质的案件而勘验结论为自杀性质,罪犯就会逃脱惩罚;如果是自杀性质而勘验结论为谋杀,警察就会寻找虚拟的犯罪嫌疑人而徒劳无功,甚至可能造成错案。
(二)作案时间的推定
作案时间已成为过去,所以只能依靠勘验掌握的基本证据材料进行推定。这些基本证据材料包括所有一切能够反映作案时间的事主、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以及现场能够反映作案时间的所有证据。
(三)作案地点的推断
实施犯罪的场所(第一犯罪场所)在哪儿?这是抛尸的场所吗?如果是碎尸案,就会有多个现场——找到作案现场是破案的关键。对作案现场的发现或推定,能够推测作案人的范围,这对破案意义重大。
(四)作案工具的断定
不同的人或不同行业的人会使用不同的工具进行作案。对作案工具的断定可以推测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上章“致命证据”这一案例,法医认定“埃普尔腿上的伤口切面非常不整齐,认定这是刀造成的,犯罪实验室对约翰的猎刀进行过分析,推测性的实验证明刀子上可能沾有血迹。”法医的推断后来证明是错误的,猎刀上的血不是人血而是动物血。令人奇怪的是,为何要用推测性的结论而不作一个血型鉴定?因此,推测性结论对侦查是有意义的,但在法庭没有证据的价值。
(五)作案目的和动机的判定
故意犯罪总有一定的作案心理因素——目的和动机——通过作案的后果表现出来。因此,通过对现场勘验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的和动机。目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希望产生的结果,动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心理。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也决定了作案人的大概范围。例如:情杀与奸杀的目的和动机不同,警察在侦查方向和作案人的范围划定也不同。情杀的范围主要在与被害人关系亲密的人中间进行排查,奸杀的怀疑对象外延就更大。
(六)作案方法的推测
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所掌握的基本证据,可以推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法,这是回构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因此必须对现场证据作全面的分析和综合分析推理才能作出。这包括作案对象的选择、入口、出口、作案的路线、方法、过程和手段等。虽然这是推测,但对侦查意义很大。对作案过程的回构是对鉴识结论是否合理的逻辑检验,也就是在思维中重现犯罪的方法和过程。例如,根据现场进行推理,“如果唯一的出口是窗户,那么窗户应该有痕迹”。但在勘验中没有发现窗户有痕迹,那就应该重新勘验或重新寻找其他线索。如果现场的基本证据协调一致,无矛盾,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的逻辑推理也应该无矛盾。
(七)作案人数的推断
作案人数的推断能确定作案对象的大概范围,推断是一人作案或是团伙作案对于下一步的侦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推断是团伙作案,并案的可能性更大。团伙作案,突破一人就可能突破整个案子。
(八)推测作案人,确定侦查范围
对于基本证据进行分析推理之重要性莫过于指导侦查,由于侦查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和缉获犯罪嫌疑人,因此,推测作案人可能是谁,划定侦查范围是对侦查工作最有价值的推测。需要指出的是,推测怀疑对象是根据现场作出的外延断定,是对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的推测。
以上八个方面的结论是在勘验和调查基础上,根据基本证据进行推理做出的。在这些判断形成过程中要运用哪些推理呢?如何有效地组织证据进行推理呢?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侦查中实用的逻辑推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