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侦查归纳法

四、侦查归纳法[1]

侦查本质就是发现案件本来事实关系。在侦查初始阶段,警察主要是通过现场发现和搜集证据,为下一步侦查提供证据支持。因此,警察在这一阶段的思维主要是归纳法。

(一)归纳法

归纳法(induction)是从个别或特殊的经验事实概括得出一般原理、原则的思维方法。一个科学理论的提出,首先是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得到一定数量的单称陈述,然后运用归纳方法推导出全称陈述。

例如:

我们根据鸡的活动有时间上的周期节律,蛇的活动、青蛙活动、大雁的活动、牵牛花的活动、人的活动等生命体的活动具有时间的周期节律,在考察这些生命体活动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从而推出“一切生命体的活动都具有时间的周期节律”。

归纳推理可作如下陈述:

如果大量的A在各种各样的条件下被观察到;

如果这些A都具有B性质;

如果在观察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

所有A具有B性质

“广义的归纳”则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其结论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于是整个推理缺乏必然性。广义的归纳包括:简单枚举法,求因果五法,统计概括,类比论证,以及假说演绎法等。归纳法在亚里士多德著作中就有所涉及,但真正进行研究是从培根开始的。在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那里[2],归纳法是发现事物原因的发现方法。培根在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探求现象原因为目标的一种方法,穆勒将培根提出的这五种方法进一步系统化,提出了著名的穆勒五法。

在穆勒看来,逻辑是以人类知性寻求真理的活动为考察对象的科学,它研究“属于估计证据的知性活动——由已知真理得出未知的过程及其附属的理智活动”。这是他对逻辑学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唯有归纳法能使我们从已知进到未知。他说:“概略地说,可以把归纳定义为对经验的概括,它是从观察到某个现象在某些个别事例中出现推出它在某一类的所有事例中(即在某些有实质性的方面类似于那些事例的所有事例)都将出现。”[3]

“为什么在有的场合,由单独的一个事例就足以进行完善的归纳,而在有的场合,成千上万的事例且无一例外都不足以建立一个全称命题呢?”[4]因为前提事例对结论的支持不是完全一样的,因而归纳所援引的前提事例要作内容的分析,并进行选择。如果观察中不能得到所需要事例时,还要通过实验手段人为地造成一些事例来支持结论的可信度。

归纳方法应理解为概括由经验得到的事实,演绎方法则应理解为建立逻辑必然性的逻辑体系;归纳方法是概括事实,是对观测和实验结果基础上的思维跃迁,演绎方法则是要从一些作为原理的判断形式,推导出一个判断体系,推导程序完全依据所采用的逻辑系统的规则;归纳的目的是确立科学认识基础的客观性,并由它得出合理的结论,因而归纳是或然性推论;演绎方法的目的是组织“现成的”知识,即从作为真理而被采用的前提中得出必然结论的方法。

我们不能因为归纳的或然性而否定归纳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归纳的目的在于探索事物的规律性,这是对在观测实验中得到的科学事实进行概括的恰当形式,也是科学认识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当然,科学是对事物必然和规律性的认识,这必须通过假说在科学理论中得以实现,理论体系的建立主要靠必然性推论即演绎方法。因此,归纳和演绎必须结合起来,科学认识的动态过程是,科学概括是从科学事实到科学理论的桥梁。

(二)“归纳问题”

归纳是否正确,在什么条件下是正确的称之为“归纳问题”。这一问题首先由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年)提出,故叫“休谟问题”。该问题有三层含义:①一般证实问题。为什么我们接受某些归纳的结论为真是合理的?②比较问题。为什么一个归纳结论比另一个受到更好的支持?为什么一条归纳规则比另一条更可信?③分析问题。是什么使得一些归纳结论理性接受?决定归纳一条规则比另一条规则优越的标准是什么?

休谟提出因果律的经验基础在哪里?休谟认为:经验能报道的是当下的事情,因果律的本性却在于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未曾经验过的领域。以“未来符合过去”这一假设为前提。但这个假设能否成立,对它作归纳的辩护并未解决。因为归纳有效性本身需要辩护。这一分析表明,因果律或归纳有效性,不可能得到非循环式的统计资料辩护。他认为,因果律并非客观规律,它是人们在多次反复看到(经验)两件事情总是相继出现后,由于人心的机能而产生的一种习惯或信念。

“归纳问题”公认是一个困难的哲学问题,现代归纳逻辑的系统都可看做是对休谟问题的解答,是对归纳逻辑的发展,使归纳逻辑研究具体化、深刻化、精致化、技术化。但作为一般认识论上的疑难,归纳问题未能解决。

休谟把知识的来源简单地归结为经验而忽视理性在形成科学知识中的作用,把人们获得知识的方法限制为唯一的归纳而忽视演绎法的作用。在休谟对归纳的怀疑中隐含着一个假设:归纳推理没有任何合理的根据。归纳前提对于结论缺少逻辑关系,归纳没有逻辑的辩护。在这里,休谟把理性的范围局限于演绎的推理的范畴,抹杀了经验推理和科学知识的合理的依据;另外,休谟用推理的逻辑性否认推理的合理性,认为归纳推理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缺少逻辑性而否认归纳推理有合理流动的根据。归纳推理前提对于结论没有充分的支持并非没有辩护,并非没有合理的支持,也不能得出经验科学知识缺乏合理性的结论。

归纳问题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在历史上首先意识到归纳推理的或然性,这一问题触及到人类知识的根基,从而促使人类对人类知识的反思;另外,经验是有局限性的,一切知识都源于经验就是错误的。归纳法不是万能的。

我认为: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这个问题以下有介绍)已经回答了归纳问题的疑惑。因为休谟的归纳问题是建立在归纳与演绎二分的基础上,归纳与演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在汉森看来,观察过程不可能不受到理论的影响,理论是经验的结果,理论渗透观察的整个过程和观察的结论。观察的过程不是纯粹的,我们强调观察的客观性是强调观察主观要符合客观,并非把主客体完全分离开来。客观性并非客体性,客体必须纳入主体认识领域才是认识的客体,才能被主体所认识,成为认识的客体。从某种意义上讲,观察过程中渗透着理论也就是归纳中渗透着演绎。汉森是从哲学认识论上论及观察并非单纯,观察不能排斥理论。从逻辑上看,观察的逻辑就是归纳,理论浸透于观察的思维就是演绎法。观察是不能离开演绎的,观察中纯粹的归纳是不存在的。归纳和演绎是相互补充的两种认识对象的方法,因此片面强调归纳或片面强调演绎都是不对的。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用世界上的一切归纳都永远做不到把归纳过程弄清楚,只有对这个过程的分析才能做到这一点。”

(三)探寻因果联系的归纳五法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与其他事物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为重要的联系。即一个事物的出现或消失与另一个事物的出现或者消失存在着关系。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是归纳逻辑和实验科学的创始人。在他的著作《逻辑体系》第3卷第8章中系统论述了科学归纳的五种方法。这些方法共同的目的在于研究探索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科学研究中,这五种方法很少孤立出现,但研究思维形式必须把基本方法分解,这样我们就能揭示科学研究中认识发展的一般顺序,从而科学地利用这些形式。

“穆勒五法”是在科学归纳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格”,这是对经验因果关系进行概括的抽象形式。

1.求同法

求同法是在寻找案件X的原因时,在数种X出现的场合,只有一种情况A是共同的,而其他事物情况都是不同的,那么这一共同情况A与现象X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例如:

在某抢劫杀人案中,证人王某陈述他在案发时路过现场附近听到了呼救声。为了证实王某陈述的可靠性以便确定案发时间,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按王某陈述的事实情节,分别选择两名与王某年龄、阅历等条件不相同的张某、金某进行实验,结果张某、金某都听见了从现场方向传来的呼救声。故此,确定王某的陈述是可信的,从而确定了案发时间。

求同法可以用公式作如下的表达:

①abcd→X

②adef→X

③aght→X

……

antyz→X

a和X有因果联结

运用求同法所得出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在运用这种逻辑方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a.要注意寻求不同事例里的唯一共同条件,排除不同条件,以防不同条件中实际存在的共同条件没有被发现。

b.提供的比较事例要尽可能多一些,这样得出的结论可靠性更大一些。

c.求同法通常只在侦察实验的最初阶段使用,要进一步探求现象间的因果关系还需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实验。

2.求异法

在探求现象X的原因时,我们可以有意识地进行对比实验。即在第一事例中出现了A,在第二个事例中不出现X,而除A以外两组事例所有情况都相同,那么,A与所研究现象X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例如:

某市郊区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勘察发现:尸块露出水面部分有一褐色斑迹,其余浸泡在水中的部分没有此种斑迹。有群众反映,某村一失踪女青年向某的右臂上也有一块“黑斑”(胎记)。为了确定褐色斑迹是否为胎记,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结果发现尸块露出水面部分在阳光下腐败数日即可形成褐色斑迹,浸泡水中部分则无此种现象。于是得出结论:“尸块在阳光下腐败是形成褐色斑迹的原因。”

求异法可以用公式作如下表达;

abcd→X

~abcd→~X

a和X有因果关系

(“~”表示“并非”,下同)

运用求异法时要注意:在被研究现象两个事例中,如果出现其他不同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就要研究这些不同情况与X之间是全部原因或者是部分原因,以便作进一步的分析。

3.求同求异并用法

在探求现象X的原因时,如果在第一组事例里,具备有某一个条件A时,就有所研究的现象X出现,而在另一组事例里,当不具备条件A时,就没有所研究的现象X出现。那么,这个条件A与研究现象X之间就存在因果联系。例如:

某地银行营业所发生一起巨款被盗案,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保险柜的弹子锁是用钥匙打开的,弹子锁内有微小擦痕。为了确定该擦痕是怎样形成的,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实验分两组进行。一组用选配的钥匙开锁,一组用原配钥匙开锁。结果发现,凡是用选配钥匙开锁,锁芯内就会留下擦痕,而用原配钥匙开锁则不留擦痕。于是可以断定:“用选配钥匙开锁是锁内微小擦痕形成的一种原因”。求同求异并用法可用公式作如下表达:

abe→X,~abc→~X

ack→X,~ack→~X

afm→X,~afm→~X

……

a与X有因果关系

求同求异并用法可分三个步骤进行:

a.在正事例组中,只有一个共同条件A时,可用求同法得知:共同条件A和所研究的现象X有因果联系。

b.在负事例组中,可把“没有条件A”看做一个共同条件,这样又可用求同法得知:没有条件A和所研究的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c.最后把正事例组所得的结论和负事例组所得的结论比较,应用求异法可得知:某个共同条件A和所研究的现象X之间有因果联系。

4.共变法

在探求现象X的原因时,如果在其他情况都不变的情况下,当事物情况A发生变化,所研究的现象也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A与X之间有因果联系。例如:

某仓库在夜间被撬,经保管人员初步清点物资后发现物品并未被盗。经现场勘察后发现,犯罪分子进入和逃离现场时在仓库外面沙地上留下了两行穿鞋足印,且鞋印大小、型号等都一样,分析是同一个人留下的。但逃离现场时的鞋印显然比进入现场时要深。后经过侦查实验,发现同一人负重在沙地上所留鞋印相应加深,据此断定:“罪犯从仓库盗得重物背走是造成仓库外鞋印深浅不同的原因。”组织保管人员重新仔细清点物资,果然发现丢失重40公斤的铅锭一块。

共变法可用公式表达如下:

a1.b.c→X1

a2.b.c→X2

a3.b.c→X3

……

an.b.c→Xn

a和X有因果联系

共变法是事物之间一种数量关系的变化。因此,我们在分析条件和被研究现象之间的关系时,重要的在于发现事物之间这种量变。事物之间的这种量的变化可以是正相关也可以是负相关的关系。如果被研究的现象不是随着条件作相应的变化,那么它们之间就不存在着因果关系。而一旦可以确定事物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结论就是比较可靠的。

5.剩余法

在探求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已知某一复合现象是另一复合现象的原因,同时又知道前一现象某些部分是后一现象某些部分的原因,那么,前一现象的其余部分与后一现象的其余部分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

1999年5月30日凌晨3时,北京石景山某居民楼发生一起八名女工同时被人杀害的惨案。经查,房间里除了大量血迹外,就是作案人留下的血袜印。没有作案工具,也没有凶手遗落的物品,周围邻居什么都不知道。

警察分析了现场各种情况,对血袜印的分析初步断定为同一男性所留,此人身高1.70米左右,年龄不超过40岁。现场没有强奸痕迹——仇杀、情杀、奸杀都能排除。根据作案人穿袜子作案的特点,警察对本单元居住者进行了足迹同一的认定,一个叫赵连荣的人进入警察的视线。警察对屋内所有的血片进行了DNA鉴定,屋内除了八个姑娘的血迹外,还发现了第九个人的DNA血痕。警察抽取了赵连荣的血迹进行DNA比对,证实第九种血迹的DNA是赵连荣的。

赵连荣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5]

此案中,警察比对DNA用的就是剩余法。

剩余法可用公式表达如下:

a.b.c.d→A.B.C.D

a→A

b→B

c→C

d和D有因果关系

剩余法是警察在侦查中遇到复合现象时使用的,为警察提供了探求两个复合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思维方法。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这几种侦查实验中的逻辑方法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应综合、相互补充地运用。作为思维方法它不可能解决实际侦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但是,遵循这些方法可以避免走弯路。

[1]归纳法与归纳推理同义。
[2]英国哲学家,英国唯物主义和现代实验科学的始祖,近代归纳逻辑的奠基人。
[3]邓生庆.归纳逻辑从古典向现代类型的演进.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59
[4]邓生庆.归纳逻辑从古典向现代类型的演进.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61
[5]刑军.一生守候:京城神探刑侦档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