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言推理在侦查中的运用
二、选言推理在侦查中的运用
1.选言命题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认识但认识不确定的认识,表达了人们对事物多种可能情况的推测,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个必经阶段
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在侦查中的运用很广泛,如对案情、嫌疑人、作案过程、作案工具以及作案时间的推定都要运用这种推理。下面这一案例虽然离我们时间稍远,但警察在侦查中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特别是假言和选言推理)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武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1983年5月发现一起杀人分尸案。尸体被分解,抛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当警察确定死者后,对谁是凶手、杀人现场在什么地方不清。警察把作案人抛尸时所用的自行车,作为进行推理的基本证据,并结合两个抛尸现场的空间位置进行了严密的逻辑推理:
第一抛尸现场地处城郊接合部,从郊县、从城区都有可以到达这里,但从城区来则只有一条路可以走自行车。犯罪分子若从郊区来,因沿途有许多粪池,他不会舍近求远。这就可以推出作案人不是从郊县,而是从城区来。
(注意,这是一个否定肯定式的选言推理,推理过程如下:“作案人或从郊区或者从城区来;作案人不是从郊区来;所以,作案人是从城区来。”另外,“作案人不是从郊区来”这一命题是运用假言推理而得到的。即:“如果作案人从郊区来,那么他就舍近求远了,因为抛尸的沿途有许多粪池,所以,作案人不是从郊区来的。”)
第二抛尸现场地处长江边上。看来犯罪分子原打算抛尸江中,只因为江边有木排,木排上有人,他才临时决定抛入堤外的粪池里。若从郊区出来,因沿途都临江,他早就把尸体抛入江中了,而从城区出来,到长江四队才能看到长江,这可推定犯罪分子来自城区。
(注意,再一次推理证明作案人来自城区,推理的形式与前面相同。)
从第一抛尸现场到第二抛尸现场之间,没有可供自行车可走的路。这就是说,作案人若在第一犯罪现场,就不能径直去第二犯罪现场;若在第二犯罪现场,也不能径直去第一犯罪现场。这两个现场互相“限制”。这说明还应该有第三个现场,它离两个现场有一段可供自行车走的路,距离不太近,也不太远,并在城区之内。它就是犯罪分子的住地,而且很可能是杀人现场。
(注意,在“作案人是从城区来的”这一结论基础上,警察进一步对作案的现场进行了推定:“如果第一和第二抛尸现场有直接关系;第一和第二抛尸现场就应该有可供自行车可走的路。调查发现,第一和第二抛尸现场没有可供自行车走的路,因此,第一和第二抛尸现场没有直接关联。”这是一个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那么,可能的作案现场在哪儿呢?根据以上分析,可能的作案现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距离第一和第二抛尸现场不太远也不太近;b.离两个抛尸现场有一段可供自行车走的路;c.在城区内。)
专案组把上述三个地点作为三角形的三个“点”,划出了一个“三角地带”作为侦查的范围。共发动布置12 500人次,调查走访520人次,实地察看单门独户的房屋246间,审查与被害人王永才有来往关系的160人,审查排除嫌疑人35人。
由于侦查范围的准确确定,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案件线索源源不断。后来,犯罪嫌疑人易明珠和方志雄的疑点逐渐暴露出来[1]。
2.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是排除怀疑对象,锁定重点怀疑对象的逻辑思维形式
在现场观察和鉴定结论基础上,侦查首先要有侦查对象——作案对象外延范围的确定。从逻辑思维来看,确定侦查对象的思维就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首先,大前提是对符合作案条件嫌疑人的确定,用选言判断表达,根据侦查中掌握的基本证据,对怀疑对象的否定意味着警察掌握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怀疑对象不具有作案人的特征,否定部分对象后,警察就可以集中警力对剩下的嫌疑对象进行重点侦查。如果侦查中发现所有的怀疑对象都不具有作案人的特征,那就说明建构的选言命题是错误的。侦查要继续就必须对基本证据进行审查,重新建构新的选言命题,从而指导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