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假设的验证

三、侦查假设的验证

(一)怎么进行侦查假设的验证

侦查假设的验证就是将由侦查假设推导所得的有关事实的推断与实际相对照,这不同于提出初步假设所作出的解释。侦查假设结合背景知识所进行的推断是未知可能事实,这些推断是需要在侦查中证明的,由“H”推断的“E”是必然的,即当“H”为真时,“E”必然为真,如果“E”出现假,“H”就是不成立的,换句话说,“E”不能或真或假,否则这个“E”与“H”的联系就不是必然的。

另一种是对侦查假设的支持,当侦查获得的事实材料证实了“E”时,虽然不能由此证明假设“H”成立,但假设“H”获得了事实的支持,“H”成立的可能性增加。

在多个假设出现的时候,警察应该着眼于否定的假设。对假设的否定(即寻找能否定推断的事实)能够获得确定性结果,能否定假设;对假设的肯定则不可能是直接的(即使找到能肯定推断的事实,只能直接证明推断为真,但推断为真,只是支持为真,并不能确定假设为真),而侦查总希望得到明确的结果,因此,对假设的验证应首先着眼于否定而不是肯定,那些不能被否定的侦查假设作为重点侦查的对象继续为侦查事实所验证。

(二)对侦查假设的否定

否定侦查假设的基本方法是,从假设中推出一些推断,这些推断与案件的事实不相符合,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推理,从而否定假设,推理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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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如果警察依据推断被事实否定就否定假设是很轻率的。侦查的特殊性在于,警察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建构侦查假设,可侦查情况并非我们形式规则那样简单。侦查中假设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对单一推断的否定。如布鲁塞尔博士对“F.P.”所作的15个推断(包括一个探长的推断)中,唯一有一个错误是对“F.P.”患病的推断,博士结合自己的知识背景推断“F.P.”“应患心血管方面的疾病”,调查结果“F.P.”患的却是肺结核。否定博士对“F.P.”患心血管疾病的推断并不能轻意否定对“F.P.”作案的假设,因为博士对“F.P.”假设的推测有15个之多,即使有一二个推断被否定也不足以构成对“F.P.”作案的完全否定。从逻辑上讲,只有当博士所作的推断在侦查中全部被否定时,假设才能被否定。请看如下的逻辑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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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推断被证实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时候,还要注意推断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综合推理。推测者的经验、知识背景以及对案情的了解都决定着推测结论的可靠性程度。例如:布鲁塞尔博士对“F.P.”患心血管疾病推断的失误,在于博士认为,如果“F.P.”患肺结核应该早治好了,可博士就没有想到“F.P.”是个偏执狂,偏执狂是会拒绝接受治疗的。这真是智者的疏忽。所以,假设与推断的关系是必然联系,但事实上的必然联系却有多种复杂的情况,侦查必须考虑事实的联系而不能仅考虑形式联系。

第三,对假设的否定既要全面也要突出重点。如果推断大多数被否定,这个假设在侦查中就失去了价值,失去了存在必要。有些推断对否定假设意义重大,如作案时间的推断,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调查确实没有作案时间,那么该假设就是虚假的,不成立的。

(三)对侦查假设的证明

1.经验证明和逻辑证明

侦查假设的证明有经验证明和逻辑证明两种。经验证明就是用直接观察的方法进行证明。例如,假定某人盗窃杀人,推断其身上溅有血迹或藏有凶器和赃款,就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或搜查的方式来进行证明,这种证明方法一般只适用于案件个别方面的假设。经验证明也并非完全就是观察(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观察不是单纯的,观察中渗透着理论,渗透着思维。刑事鉴识技术方面的验证手段在证明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DNA和指纹同一鉴识对侦查假设的肯定或否定就非常重要,其证明力是其他经验证明所不能代替的。

对案件性质、对作案人的假设方面的认识必须运用逻辑证明。因为刑事案件是特殊的社会现象,案件的不可重复决定了逻辑推理在侦查中的特殊作用。警察只能运用现场物证推测出案件性质、可能的作案人,然后用侦查事实进行证明。

2.逻辑证明的方法

第一,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证明法。在侦破工作中,当警察取得少量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假设,并从假设中推出一系列必然的推断(即间接证据),如果侦查事实证明推断是真实的,就构成如下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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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E”为真就是一个对假设“H”的一个支持,“E”被证实越多,“H”为真的概率越大。

第二,选言推理证明法。这种证明方法是,先确定对案件的某一情况有若干假设,而且这些假设穷尽了一切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一种假设外,当我们能够用事实否定其余的假设,则剩下的一个假设即被证明为真。这种证明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对某一案子假设只能或者是H,或者是H,或者是H

对某一案子的假设不是H,也不是H

所以,对某一案子的假设是H

这种论证方法是多种假设出现时运用的,是选言推理方法的运用。当我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一假设为真时,通过否定其他的假设而推定剩下的假设为真,演绎推理特征很明显。但是,这一推理仅能论证某一假设成立,但该假设并没有得到侦查事实的支持,逻辑上推导该假设成立并非侦查事实证实该假设为真,警察必须从该假设推导出必然的推断,用侦查事实证实该假设的成立。例如:具体个案中对作案人的假设有五个,就建构了一个并行的选言假设:

该案作案人只能或者是H,或者是H……或者是H

该案作案人不可能是(H……H

该案作案人只能是H

否定四个假设的作案人,剩下的一个假设作案人从逻辑上被证明。侦查证据所起的作用就是用事实证实,侦查事实是最后判决者。

当然,如果侦查事实对该假设是否定而不是肯定,那就说明该假设也是不成立的。

以下几个案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侦查假设及其运用。

案例1:

上海市石化总厂公安处刑警队在1983年曾破获一起强奸抢劫杀人案。公安人员根据现场案犯留下的痕迹,经过勘察和调查访问,掌握了如下证据:

①5月8日下午5时30分,石化七村776号303室居民万虎永下班到家时发现其妻周惠贞跪在床边,口内塞有一条黄色毛巾,取出毛巾,发现周已经死亡,床上有大量血迹,室内家具均被翻动过。②经勘察发现,石化七村位于金山东面的偏僻地段,杀人现场是一间15平方米的独新房。死者上身穿的衬衣衣襟被撕破,纽扣敞开,裤子拉至臀部,呈半脱落状,内三角裤左侧八粒纽扣全部被利器割落,拉至膝盖以下,左手拇指第一节扎有鞋带。经勘察房门外没有发现撬压痕迹,房内大橱、五斗橱等家具都有用钥匙打开翻动过。整个现场提取到有比对价值的掌纹一枚。③死者家属反映,死者周惠贞一年前与原来的男朋友董某断绝了关系,三月与现在的万虎永结婚。为此,董曾经写了绝命书,公开扬言要杀死周惠贞。前不久,董还多次从市区跑到石化地区约周惠贞外出。④尸体经法医检验,死者阴道内有大量精液,胸背部有创伤八处,心肺刺破,致使大量出血,推断系犯罪分子用匕首之类锐器所致。⑤经死者亲属万永年检查,被劫财物有:一只黑色仿羊皮带轮的手提箱、一台收录机、一根金项链、一块手表、衣物、一条红色床单,总价值1 200左右。

走访群众得到以下线索:⑥死者同楼301室毛玲玲反映:当天下午约4点钟看到被害人出门;201室朱朝海也反映,下午4时许,在石化七村菜场看到被害人。⑦死者同楼的202、603室住户都反映,下午4时许,有一身高1.72~1.74米、上身穿草绿色军装、皮肤较黑、头发一边倒的男青年,先后敲过他两家的门,问话都是“这里是两人户吗”和“维纶厂有姓王的吗”。603室的金立敞还反映:他关门后,还伏在窗台上朝底楼大门口张望了约一分钟,没有看见那个敲他门的穿草绿色军装的男青年出大门。⑧762室的居民反映:约在下午4时半钟,她在前776号大楼附近的垃圾箱附近,曾看见一个身高约1.72米的男青年,左手提着一只黑皮箱,右手掮着一个用红色床单裹着的大包裹匆匆而过。⑨过路群众朱长华、李锡华反映:当天下午约4时50分,他们看到一个男青年手拎黑皮箱,掮着包在沪宁路上搭乘一农民的自行车赶往金卫东火车站。⑩金卫东火车站检票员王淑英反映:当天下午4时58分,有一个穿草绿色军装的男青年,一手提黑色皮箱,一手拎着包裹,急匆匆来到车站,称“上车补票”,进入8号车厢。8号车厢列车员证实:此人从8号车厢进入7号车厢。对被害人过去恋爱对象董某的调查结果是:董某当天无作案时间,就排除作案可能。

根据以上勘验和调查所得到的证据,侦查员对案情作了分析,作出了如下的系统假设:

第一,关于案件性质的假设。犯罪分子在进入现场前曾在同楼202、603室敲过门,说明案犯对被害人情况不熟,因而流窜抢劫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

所谓案件性质是根据现场痕迹的一种推测,也就是关于案件是奸情杀人、盗窃杀人、抢劫杀人、报复杀人、过失杀人的假设;盗窃是内盗、外盗、内外勾结、惯盗、一般盗窃的假设。如果是奸情杀人,我们可以作出案犯可能是与之接近的人,如情人、恋人或者过去的恋人等的推测;如果是报复杀人,我们可以作出案犯可能是与被害人工作上接近的人、邻居、或者是与家庭成员有仇的人等这样的推测。

第二,关于案件时间的假设。当天下午4时至4时30分之间。因为当天下午有人看见过被害人,4时许有一可疑男子闯入776号,约4时30分又有人看见这一个男子拎着一个用床单裹着的大包离开776号。有了案发时间的推测,侦查工作就以这一案发时间去排除没有作案时间的怀疑对象。本案涉及到一个重点怀疑对象董某就是因为不具有作案时间而予以排除。

第三,对作案人的刻画。案发时,曾在776号敲门伪装寻人,之后又拿着与被害人家相同的财物离开776号,赶乘当天火车逃往市区的那个穿着草绿色军装的人,可能就是强奸杀人犯;从作案时间、手段和洗劫的财物看,这一案犯心狠手辣,很可能是劳改逃跑、劳教逃跑分子或刑满释放分子,并对石化地区似熟非熟,可能有亲戚朋友住在石化地区。

在对案情准确分析基础上,警察采取了以下侦查措施:

①找当天乘720次火车坐6、7、8号车厢的全部乘客,逐个进行访问,彻底摸清最后一个上车,穿草色军装,手中提着一个黑皮箱,掮着个大包的那个人的面貌特征和行踪去向。②先搜集石化地区劳改、劳教、强劳、拘留人员和市属四个劳改农场的劳改逃跑分子指纹档案卡,与现场掌纹进行比对,并逐张翻阅《刑事罪犯登记卡》,注意从中发现案犯。③在石化地区职工中,排出与市区的三类人员、刑事犯罪嫌疑分子有亲戚关系,或有往来的人员,逐个进行上门访问,注意从中发现案犯。④根据被劫的赃物特征,发出紧急协查通报,请本市各区、县公安局、沪宁、沪杭沿线公安部门和旧货、调剂商店注意发现赃物。同时,布置全市秘密力量,加强对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控制。

由于警察对案情分析准确,侦查措施也很到位,很快,一个姓鲁的嫌疑人被警察抓捕,案子很快就破了[1]

前面我们曾讲到过一个碎尸案,在对嫌疑人刻画的时候,警察作了如下的假设和推断:

①从被害人所遗留下来的记事本上记载的经济收支状况,以及现场所见,被害人的呢大衣不见了,住房门窗完好,皮箱有被翻动的痕迹,推断情杀可能性很小,劫财可能性大。②从被害人为人来看,该人刑满出狱后,一人独居,年过50,仍贪色,且爱财,所接触的人主要是跑业务的,因而犯罪分子必须是王的熟人或者是朋友。③从被害人在单位表现来看,上班一直很正常,但在临死前几天内,却一直未到工厂,这一反常情况说明有“鬼”将他缠住了。从被害人嗜好推断,可能是以色勾引,这说明犯罪分子手中有一个女人,能将被害人引诱出来将其杀害。④从杀人分尸的现场和所使用工具来看,据推断,完成杀人、分尸的全过程至少需要两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在露天进行分尸容易暴露。所使用的工具有斧头、菜刀、麻袋,也不便带到露天,因而犯罪分子必须具有适宜于杀人分尸的室内环境。⑤从罪犯的残忍性来看,杀人分尸是最凶残的犯罪,一般都有预谋过程,因而犯罪分子一般都有思想准备,并且可能有犯罪史[2]

[1]公安部.刑事侦察案例选编.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46~48
[2]公安部.刑事侦察案例选编.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