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假设的特征

一、侦查假设的特征

侦查假设是科学假说方法在刑事侦查中的具体应用。它是警察在掌握案件事实材料基础上,根据以往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案件需要查明的问题,如案件性质、作案人、时间、地点、工具、过程、案件可能发展的方向及侦查对策等所作的探索性解释。

(一)侦查假设的特征

1.科学性和推测性的统一

侦查假设的科学性体现在任何侦查假设都不能离开案件事实,客观性是科学性的前提。警察在掌握大量案件事实材料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物证技术对物证进行鉴定分析后作出的断定,这保证了假设的事实要件的真实可靠;思维的主体——警察在掌握证据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因果联系,运用经验和逻辑推理作出与案件相关的假设,给予案件事实以合理的解释。

2.侦查假设的推测性决定了侦查假设的或然性

表现在:

第一,进行侦查假设的前提——案件事实有可能出现虚假,但进行侦查假设的时候预设为真。

第二,推理的形式是或然性的而非必然演绎的,验证侦查假的模式是“(H→E)∧E→H”,假言推理肯定后件是不能肯定前件的,这是明显的无效式,结论是或然性的。

第三,侦查假设建构更多地表现为经验、归纳、类比、想象和直觉等非逻辑的因素,推测性和创造性思维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侦查假设的推测性说明它的结论具有或然性。

第四,侦查假设是从已知案件事实推测原因。侦查假设是认识案件性质,推测作案人,推测犯罪造成的现场物证出现原因的思维方法。侦查由犯罪现场开始,警察发现的是一个已经产生危害的罪案现场,以及现场各种痕迹物证,警察只能以现场勘察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为出发点,从这些结果来推测原因——以果溯因,推理的过程与案件发生过程是反向的,这也决定了侦查假设的或然性。

第五,侦查假设是警察从已知的证据事实推测出更多的事实的推理形式,知识的总量是以少博多。如从脚迹、步幅推测作案人的身高;从血迹飞溅的形态推测作案过程;从勒痕推测是自杀或他杀;从知情人的语言推测是否说谎等等。这些推测的依据是归纳或经验,是发现的方法而非演绎。还有一类推测是警察的个人经验和直觉,简略了推理的过程,跳跃式地推导出结论。

警察可以在掌握较少证据前提下推导出证据所隐藏的信息,以增加案件的信息量,从而增加对案情的了解。当然,这种推测出现结论超出前提断定范围的情况是存在的,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不过,由于侦查假设是对个案事实进行的猜测,目的是指导侦查,研究案情的时候出现多种假设竞合的情况是正常的,从多假设的竞合中选择一种或几种假设指导侦查的情况说明侦查假设也是发现的逻辑。

(二)侦查假设是作业假说

1.侦查假设的对象是某一特定的事实而不是一类事物

单一的或系列的犯罪事实总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发生的,关于犯罪事实的侦查假设要受时空条件的限制。一般来说,侦查假设在确定的时间内能得到较可靠的验证。另外,侦查不可能像科学假说一样无限期地探索下去,如果某一案子没有破案线索,侦查无法进行的时候就会作为悬疑案处理。

2.提出侦查假设的目的是为了溯源作案性质和过程、认识和把握作案条件、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指导侦破工作

因此,一个案件的侦查假设只能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斯特罗果维契认为,作业假说是关于某一事实的,并不一定坚持其正确的,只是用来帮助进一步研究的假说[1]。作业假说是与科学假说比较后得出的,侦查假设是侦查中能行的方法,强调了侦查假说的操作性和或然性,它的重要性在于从假设推导出一些结论,用来指导下一步的工作,直到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

3.侦查假设是多个推测性解释构成的整体

侦查假设是警察对案情的推测,它包括案件性质、作案人、作案工具、作案目的、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过程、案件今后发展方向等多方面证据的分析整理,针对这些问题而作的假设就不可能是单一的。另外,在复杂案子的侦破中,经验的多少影响着警察对证据的敏感;专业知识和科技知识的差异会影响警察对证据的断定;对复杂问题的认识能力和逻辑思维差异会影响警察对证据关联性和因果性的认知。面对着同样的证据和关系,警察对证据和关系的侦查价值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评价,进而作出不同的假设。主体因素是多元侦查假设的重要原因,而假设的多元则是需要评价和筛选的重要原因。

4.侦查假设具有连续性

侦查假设在具体个案中是指导侦破的重要思维形式,它存在于具体的破案过程。侦查从现场开始,假说也从现场开始;侦查从分析案情继续,假说也从案情分析继续;侦查到抓获犯罪嫌疑人而结束,假设也告结束。侦查需要逻辑思维,侦查假设就是其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当假设虚假,意味着对证据及其关系的侦查价值理解失误,警察就要重新建构侦查假设。如果我们在侦查的每一个环节都建构了合理的侦查假设,侦查假设就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后一个假设是前一个假设的继续,直到侦查的结束。侦查中,不仅对单独个别事实的假设具有连续性,案件整体的假设也不例外。

[1]陶景侃.刑侦逻辑是围绕侦查假说展开的普通逻辑.科学、经济、社会,1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