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要注意的问题
三、观察要注意的问题
(一)观察方法是思维的综合运用
观察作为一种侦查方法是侦查员逻辑思维的综合运用(下面我们将介绍)。这种逻辑方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一方面,观察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和丰富的刑侦经验,否则无法对所观察的对象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无法判定证据之间有必然联系;另一方面,被观察的对象是有形物体,是可见、可触的,或者通过现代科技可以显现的。
(二)正确观察的条件
第一,观察要客观,不能主观臆断,要从现象中发现本质。这就要求侦查员不囿于过去的经验,切忌凭想当然办案。
第二,观察要全面,对被观察的对象各个方面都要注意,不能只注意大的方面而忽视小的方面。观察应该本着从外围向中心渗入的原则。观察现场的目的在于防止漏掉或破坏痕迹物证。在观察现场时,尸体旁边的带血的凶器容易发现,但那些稍远物体后面的小东西,或者米粒般大小的血痕却不易被发现。有的案件,那些在现场上发现的微量物证往往成为破案的关键。为了发现那些细微的物证,必须按既定的顺序,逐一地对每一个角落进行仔细周密的观察。
第三,观察的范围要宽,不能仅限于作案地点的痕迹物证,在距离抢劫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也可能发现犯罪的证物,如发现罪犯的指纹、罪犯逃跑路上的足迹、遗留物等。
第四,在局部观察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局部观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要把局部观察和整体观察结合起来。在侦查开始阶段,往往只能看到局部而无法准确地判定被害人与作案现场有什么关系,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只有综合地观察每个局部,才可能悟出这些局部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局部在整个案子中的作用才会显现出来。
有同行曾问李昌钰,“现场是怎么找到证据的?”他回答说:“站着看、弯腰看、腰弯深一点看、蹲着看、跪着看、坐着看、各种方法综合起来看。”下面这一案例是李昌钰博士通过仔细观察和推理破的案子:
有一年暑假,一位13岁的小姑娘去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游泳队。一天游泳回来,教练把她放在离家100米远的地方,让她自己走回去。可从那天起,她再没有出现。两年后,小姑娘的尸骨在野外发现。尸体已经腐烂。当时在场的警察,都直着身子站在那里看。我蹲在地上看了一会儿,发现小姑娘的尸骨上少了三根骨头,旁边有一些狗毛。据此推断,那三根骨头可能被狗叼走了。
于是,让就近的警察局查找两年来的报告,看有没有狗带骨头回家。
警察局发现:一年半以前,有一位女士报告过。我马上访问报案女士,这位女士说,有一天,她的狗叼了一根人骨头回来。
她很害怕,打了狗一顿,第二天,狗又叼回来一根人骨,她向警察局报警,警察没有来,第三天,狗又叼回一根骨头,她对丈夫说了情况。丈夫说:“没有关系,我来处理。”
第四天,狗果然没有再叼骨头回来。因为,她的狗也失踪了。
答案有了,我让人把她丈夫找来,经过调查,案情真相大白。原来,是这位女士的丈夫将小女孩强奸后用枪杀死了。发现狗叼回来骨头后,他又用枪杀死了狗,然后把狗埋在草地里。我们找到狗的尸体,将小女孩身上的弹孔与狗身上的弹孔比对,果然是同一支枪所为。
这样,我蹲着找到证据破了案[1]。
以下现场情况相信许多警察都不陌生:
侵入方法倒像是个潜入惯盗犯,而寻找钱财方法却很不在行;从到处找侵入口的情况来看,似乎像流窜犯,但从直奔被盗物品的地点来看,又好像是熟悉内情的人;从正门客厅里铺着坐垫这点来看,可以断定这是一个熟人,但从屋子的每个角落都被翻了的情况来看,此人又不了解被害人家里的详细情况;从惨不忍睹的杀害方法使人联想到仇杀,而从有寻找钱财的痕迹来看,似乎又像是盗窃杀人。
很明显,只根据各个局部观察所做的判断是不准确的。因此,要综合每个局部的观察结果,研究一下哪一个比重大。若是仇杀的结论与盗窃杀人的结论是一比三的话,就应以盗窃杀人为重点去考虑。
下面是一个很具体的对现场的观察和推理:
根据白天不蒙面具闯进家里进行抢劫这一点来看,只能下一个罪犯与被害人不熟悉的结论,但被害人是一个大财主的小老婆,她那里保存着巨额现款,白天总是她一个人在家,几乎没有来访者。把这些情况联系起来考虑,可认为罪犯与被害人有间接的交往关系。因此,认为罪犯非常了解被害人的情况的推理也似乎成立[2]。
总之,任何现场都必须在进行局部观察的同时,对整体进行综合性观察。这是正确了解案件所不可缺少的。
第五,观察犯罪现场的条件。犯罪现场的观察要尽量在作案时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要尽量减少外界影响,还要考虑各种可能的时空因素对观察带来的影响。如果是夜晚发生的案件,原则上应该在夜晚进行观察。获得犯罪真相是提出这一条件的目的。
现场状况对人的影响极大,被害人及其他人对案发现场的叙述,现场目击者的陈述都会影响警察的思维,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影响。
下面这个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东京都曾发生过一起女佣人被抢劫的案件。由于被害人是在熟睡中被人用钝器击中头部导致重伤,因此她什么也不知道。老板娘讲,她当时正躺在床上看杂志,听到女佣人的叫声就出来,罪犯正站在走廊上,正好和她撞个满怀,罪犯威胁她,让她把钱包拿出来,她就回到屋里,拿出钱包交给了罪犯。她说罪犯是个身穿茶色大衣的三十岁左右的男人,长脸白皮肤,头发好像烫过,弯弯曲曲的。警察根据这些情况侦查了三天,毫无进展。后来,前来增援的本部侦查员将照明及其他条件布置成与被害时相同的情景,再次表演了与老板娘相遇时的情形,确认了走在走廊上罪犯只能看到黑糊糊的身影,大衣颜色及罪犯的脸根本无法辨认。再次问老板娘,她回答说:“说真的,我什么也不知道,介于考虑到刑警们特意向我了解各种情况,而我又什么都不知道,有点对不起人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