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甄别的方法

一、证据甄别的方法

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同,审查的方法肯定就不同。物证和书证真伪问题应该由鉴定人员解决;对证人证言就要区别了,如果出现几个版本的证人证言,就要区别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对存在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证言要进一步证明哪一个证言为真;对于鉴定结论也要思考,比如现场对物证是否污染,现场有无被破坏的情况,勘验人员业务素质等,有时,还可以重新审查鉴识结论,提高结论的可信度。

(一)分类法(classification)

根据事物的共同点(主要是本质特征)和差异点,将事物区分为不同种类。分类是以比较为基础的,当比较区别出事物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之后,再根据共同点将事物综合为较大的类,根据差异点将事物划分为较小的类,从而将事物区分为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等级的系统。

分类作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有一个从现象分类到本质分类,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分类到更深刻的本质分类的逐步深化的过程。分类这种思维对于社会实践和科学认识都有重要的意义。逻辑学中,分类是划分的一种形式,是专门指以对象的本质属性为根据作的划分。划分出来的子项具有较稳定的性质。这样的划分,同以对象其他属性作为划分标准的一般划分比更具有科学性,所以是划分的一种高级形式。由于是用本质属性作标准进行划分,分类后的子项在分类后形成的系统中有比较固定的位置。

例如,我们可以按照杀人性质不同将杀人分为:仇杀、谋财、情杀、强奸、政治谋杀、迷信、精神病杀人等;对侦查材料的分类按性质可分为:案件性质、作案人情况、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作案动机等。

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使材料相互关系更清楚、系统化和条理化。这对下一步的侦查无疑是有帮助的。

(二)比较法(method of comparison)

比较法是确定对象之间差异点和共同点的逻辑方法,是人们根据一定需要和标准,把彼此有某种联系的事物加以分析、对比,从而找出它们的内在联系、共同规律和特殊本质的方法,是一种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比较法可以作如下刻画:

A:p q r s……n属性

B:p q r s t w……n属性

客观事物的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比较的客观基础。比较是科学的认识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是理解现象的钥匙”,包括质的比较(定性比较)和量的比较(定量比较)。还有同类比较(类比),异类比较,这就使比较在更广的范围和空间进行。科学的比较法不仅要求对事物的不同过去、不同领域或不同的阶段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相异点,而且要求对事物、过程本身内部矛盾进行比较,以便深入揭露所考察过程所存在的矛盾。

比较要注意的是:比较是对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具有可比性对象的比较,任意的两个事物或两类事物间不能获得正确而有意义的结果。没有直接内在联系的事物或概念不能进行比较;任何比较都是在一定的关系上,根据一定标准进行的,没有一定标准不能比较。不能把偶然出现的现象作为根据进行比较。

比较是有其局限性的,不能夸大其作用,不能把比较的结果绝对化,要防止不顾内容的形式主义“机械类比”。

对复杂证据体系的比较。对同一个案件,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提供的证据,我们应该先分析某人提供的证据本身有无矛盾的地方,或者说有无与事实不一致的地方,然后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比较,在证据中找出相同点或相异点。

如果我们找出证据的相异点,那么就要与常理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确立我们所找出的相异点是否成立,进而确定证据是否成立。当然,合常理的证据一般是真实可靠的,不合常理的证据是值得怀疑的,不经过证实不能当做证据来使用。

比较法是有用的,它的或然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比较的基础是事物之间属性,事物之间具有可比性。由于甄别方法具有这样的特点,我们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比较的基础是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记录等。当我们从若干证据中进行比较时要切忌犯先入为主的错误。我们所面对的证据是比较的基础,任意地扩大或者缩小证据本来证明的含义都是不对的。

第二,当我们用比较证据之后,并不能据此就否定其他方面所提供的信息或者其他与之相悖的证据。有时按照常理来分析是相悖的,并不一定就完全是错误的。常理只是一种共性,事物也有其特殊性。比如,某人供认自己杀了人,按照常理,这一证据是没有问题的了,但是,本人供认也有特殊的情况,并不是所有自己供认有罪的人都有是有罪的。

(三)分析法(method of analysis)

分析法是在思维活动中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或各个方面、特性、因素),从而分别进行考察的思维活动。分析不是分解,分析是把事物整体部分暂时地与联系、整体分开,专门考察部分或局部。

分析的方法也可以细分为鉴伪分析、关联分析。

鉴伪分析就是把所有在现场中搜集到的证据根据材料的关系、案件的性质、以及鉴定结论进一步分析以否定一些虚假的材料,尽量求得证据的合理解释和材料的协调性。考察的方法很多,比如现场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夸大或缩小之嫌、被告或嫌疑人是否作了不实的陈述,等等。

对证人证言或嫌疑人的陈述要考虑到文化背景、知识水平等因素,要考虑案发时环境条件,包括光线、距离、能见度,还要结合证人或嫌疑人的心理、现场氛围、精神状态等因素考虑感觉失误等因素。

关联分析就是分析材料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或是必然的联系。与案件没有关联的材料我们就要排除。现场证据关联最重要的是因果关联,也就是把材料之间的因果关系搞清楚,暂时找不到因果关系的,随着侦查的进行,因果关系可能会出现。另外,偶然出现的,与案情似乎没有关系的材料不要轻易放过。如现场出现的一个电话号码、物体的搬动、一个不起眼的血痕等。有经验的警察会从这些不起眼的证据材料中发掘出隐含的意义,为破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总之,我们对于现场调查中搜集到的证据不能完全相信而要问个为什么,如果鉴定结果与现场分析情况不一致,我们也要问,是我们分析错了或是鉴定有问题或是送检材料有问题?只有进行这样的思考,我们才能对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四)综合法(method of synthesis)

综合法是在思维中,把对象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种特征和各种因素)联系起来观察,从而把握整体的思维活动。

分析和综合是两种不可分离的方法,片面强调分析或片面强调综合都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考察事物的局部也是在整体中考察而不是单一考察局部,综合也是在分析基础上的综合,所以这两种方法是相辅相成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