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识别技术
三、DNA识别技术
指纹鉴识技术曾经给鉴识技术带来很大突破。但罪犯越来越狡猾,许多作案现场找不到罪犯作案的指纹。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DNA鉴识技术引起了人身识别技术的革命性变革。
(一)第一代法医人身识别技术——DNA指纹鉴识技术
在20世纪40年代,科学家们发现DNA是构造生命的基本结构,这种物质在我们身体的每一部分都可以找到。在20世纪50年代,科学家将组成DNA的四种化学物质分离出来了。DNA是复杂的高分子化合物,是生物遗传的物质基础。决定个体遗传性状的基因蕴藏于DNA分子的碱基排列顺序中,DNA就是基因载体。DNA分析技术的基础是DNA分子在不同个体中的特异性和在同一个体中的同一性。除同卵双生子外,每个人的基因载体DNA均不相同,而同一个体核细胞所含的DNA分子相同。1985年,英国的遗传学家Alec Jeffreys教授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具有划时代的学术论文,创建了DNA指纹图分析技术。他率先将DNA技术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在人类基因非编码区存在大量的人类特异性碱基重复序列,将基因组DNA采用特定的限制性内切酶切割后,可以获得含有该重复序列长度。在个体间互不相同的一组DNA片段,经电泳分离和探针杂交,将其显现为一组谱带组合。这一谱带组合如同人类指纹一样,与生俱来而又互不相同,因此被称之为DNA指纹图。该方法的建立将法医物证鉴定引入到分子水平,同时将鉴定能力由种类认定推进到个体认定的程度。由于人体各部位的细胞都有相同的DNA,因此可以通过检查血迹、精液、毛发、唾液、骨头等对人身进行识别。由于DNA是遗传物质,因此,通过对DNA鉴定还可以判断两个人之间的亲缘关系。
法庭科学家可以通过比较,从不同样品中提取各种不同的多形态的DNA片段——在照片上的黑色条码,告诉我们这些检材中DNA哪些是相匹配的。在检验鉴定中,检材往往是受害者、怀疑对象血液或其他犯罪现场的生物检材,如头发、沾有血迹的衣服、精液……如果这些与被告人血液DNA图谱上的黑色条码相匹配一致,就掌握了最具说服力的证据,因为科学家断定两个个体有同样DNA的机会是十亿分之一[1]。自从指纹被发现以来,没有什么比DNA检验更称得上是法庭科学有意义的突破。
1983年12月22日早晨七点过二十分,一个医院的服务人员走在莱斯特附近的纳波伯勒村庄上班的路上发现一具死尸,死尸是15岁的琳达·曼宁。她是前天晚上去看朋友的路上被扼死后遭强暴的。精液表明凶手分泌遗传基因是A型带有高浓度磷酸葡萄糖变位酶(ICM)的H酶,属可鉴定的带遗传基因的人,上述两种因素加在一起,这样的人在成人男子中只占10%。但警察们的排查以失败而结束。
道恩·阿什沃思也是15岁,恩德比学校的学生,1986年7月5日下午失踪了。两天之后,在琳达·曼宁陈尸的地方发现了极其恐怖的尸体,她被撕成了碎片。精液检查断定这两个案子要抓的是同一个杀手。
卡顿·海斯医院有一个厨房的服务员,17岁,样子呆呆傻傻的,他好像知道很多有关道恩·阿什沃思被杀害的恐怖细节。但是血液实验表明,他不是属于携带磷酸葡萄糖变位酶H酶分泌基因为A型的人。
1984年的秋天,阿里·杰弗雷博士,莱斯特机构的研究人员,在这个万千头绪的案子里扮演了一个关键性的角色。虽然DNA成为共识已经好几十年了,但是直到此时才设法将可测试的遗传密码显现为X射线的照片上的黑色条形码,然后与其他样品相比对。杰弗雷挖掘出了它在凶案侦查方面的价值,他从凶手的精液里提取DNA,然后将它与那个厨房服务员的血液样品相比照,他的结果使那些疲惫不堪的警探们十分震惊。那个厨房服务员不仅没有杀害琳达·曼宁,而且也没有杀害道恩·阿什沃思。他的整个招供只是在虚构故事!杰弗雷给这些苦不堪言的警探们带来的唯一好消息就是,肯定同样一个人杀害了那两个女孩。1986年11月21日,杰弗雷创造了法律和侦查历史上的新篇章,通过DNA指纹测试,一个厨房的青年服务员被证明是清白的。
1987年8月1日那天,四个面包店的工人在一起喝酒。他们无意中暴露了一个秘密,一个叫凯利的生性害羞、性格软弱的人在科林·皮奇福克施压下掉入了科林·皮奇福克的陷阱,他用伪造的通行证,用科林·皮奇福克的姓名抽取了血液样品。一个女人听到了这个秘密,六个星期后,她终于与警方取得联系。
皮奇福克的血样很快被送到了杰弗雷的实验室。经过实验和精心比对,测得的遗传条形码与杀人强奸犯的DNA样品是一样的。科林·皮奇福克是第4 583个被测试的男性,但也是最后一个。
1988年1月22日,科林·皮奇福克被指控是杀害两个女孩的凶手而被判终身监禁。法官认定艾·凯利在整个事件中充当了易受骗且被人利用的角色,这个不幸的人被判18个月监禁,缓期执行[2]。下面是我国警察运用DNA鉴识技术破案的案例:
一个年仅12岁的女孩,失踪数日后,在村边的臭水沟中被人发现尸体。侦查人员在死者胃里发现了一种呈咖啡色的肉丝状物质,随后又在嫌疑人家中发现了一些发霉的荔枝壳和荔枝核,两者之间究竟有无关联。
检验人员运用植物DNA检验技术,采用多对引物进行扩增检验,结果证明在死者胃内发现的咖啡色肉丝状物质就是荔枝肉。检验进一步证明,死者胃内所发现的荔枝肉和嫌疑人家中发现的荔枝壳具有同一来源的特性,在所有的引物扩增检验结果中,果肉和外壳都呈现出相同的DNA谱带。同时,警方从市场上随机购买的荔枝却与前两者的DNA谱带不同。
这个结果说明一个事实,在死者胃内发现的荔枝肉与在嫌疑人家中发现的荔枝壳是同一棵树上结的果实,具有同一性。在证据面前,嫌疑人供认了犯罪过程。
一天深夜,外地务工女青年向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加油站附近被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拦住了,在草丛里她惨遭蹂躏。兽行之后,这个男子竟还不满足,让向某次日晚上再在这里等他。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果然又来到案发现场。在众人的帮助下,他被当场抓获并被扭送归案。被害人向警方提供了她随身穿的带有嫌疑人精液的内裤作证据,可是因为保管不善,这个重要证据怎么也找不到了。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谎称自己根本没见过被害人,加上证据不足,他没有被逮捕,这起强奸案一时成了悬案。
但过了不久,向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唯一可以指认罪犯的方法就是对她腹中的胎儿进行亲子鉴定。向某怀着罪犯留下的“恶果”苦熬了4个月做引产手术,经过DNA鉴定,证实嫌疑人就是胎儿的父亲。逍遥法外的嫌疑人这才被抓捕归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3]。
(二)第二代法医DNA分析技术——PCR技术[4]
1985年,美国Cetus公司的Mullis K.B.等人创立了聚合酶链反应,使DNA的体外扩增成为现实。法医物证应用该技术扩增人类基因组DNA中高度多态性位点,扩增产物经过片段多态性分析或序列多态性分析,研究不同个体间DNA分子水平上的差异及遗传规律,在个人识别、亲子鉴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该技术在短时间内扩增靶DNA至百万拷贝,使生物检材的灵敏度极大提高。
PCR技术是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它是一种快速的体外扩增特异DNA片段的技术,又称体外基因扩增方法。法医物证以基因组STR(微卫星DNA,是一种短串联重复序列)多态性位点及线粒体DNA控制区的两个高度变化区片段为靶序列作PCR扩增,利用电泳分离,分析扩增产物的片段长度多态性及序列多态性进行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该技术能简便、快速地在体外扩增特定DNA片段,成功地解决了微量陈旧法医生物检材的个人识别难题,而成为当今最主要的法医DNA分析技术。
(三)第三代法医DNA分析技术——DNA芯片技术
1996年,美国加州金山Aymetrix公司的Steven·Fodor等人充分结合并动用照相平印刷、计算机、激光共聚焦扫描、寡核苷酸DNA合成荧光标记探针杂交等技术,创造了世界上第一块DNA芯片,使核酸杂交技术实现集成化,可以一次性对样品大量序列进行实时、灵敏、准确的检测和分析,应用DNA芯片技术检测单核苷酸多态性正在成为第三代法医DNA分析技术。
(四)DNA鉴识技术的规范化
法医DNA检验技术近十年来在中国发展相当迅速,现在已进入推广普及阶段,在仪器设备、试剂、使用的DNA检测方法等硬件上基本与国际同步,但国内在人员操作技能、实验管理、结果运用等软件上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DNA证据鉴别技术依赖尖端仪器,国内少数专业人员掌握它的原理和鉴别检验结果,与案件有关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及作为独立监督力量的媒体记者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足以在法庭DNA证据使用过程中形成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对抗式”质证机制。因此,中国有必要引入DNA证据法庭应用的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
DNA指纹术直接用于法医学,在欧美科学界(主要在生物医学界)也发生过很大的争论。争论双方都是有影响的科学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DNA配型的几率和从事DNA指纹鉴定的实验质量控制两个方面。
关于相配几率的估计,由500万分之一到1 014万分之一不等。有一段时间不少人估计,大约50亿人口中有2个人的DNA指纹完全相同。一些权威的群体遗传学家认为,DNA指纹术研究者计算出来的频率离实际值太远,没有考虑人口亚结构的存在。不同种或同亚种的人群之间发生相同DNA指纹的频率可能不一样。同时由于人口亚结构的存在,也可能增加了人群中相同DNA指纹的频率。
美国国家科学院于1989年为此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DNA指纹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在联邦调查局的干预下,《科学院报告》最终达成一份折中的报告:
a.支持DNA指纹术用于法医学。
b.接受人口亚结构的观点。
c.肯定了基因数据的隐私性。
d.赞成对DNA指纹配型实验室进行强制鉴定。
e.关于分歧最大的、在人群中发生DNA指纹相配的频率,最终达成争论双方都接受的数据几十万至几百万分之一[5]。
在DNA随机性相符的几率表述上,检方在使用统计数字时可能隐匿计算数字的全部因素。在Parker一案中,检方之专家证人曾说明在目前人口中能与系争的DNA形态吻合比率是三百亿分之一。但另一位鉴定人因注意到第二束的band可能是人工附加产生,以及有交互污染及实验室错误等之潜在可能而认为吻合的比率可能性大约是九千分之一[6]。
这两个不同的概率相差太大,它说明DNA概率的计算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存在着人为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在刑事鉴识中是应该予以排除的。下面是号称“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警察们应该从该案中得到相关的启示吧。
1994年6月12日晚,妮可尔家的狗叫声引起周围邻居家的警觉,邻居们从晚上10点15分开始就持续地听到狗的号叫声,最后发现了那条白色的名叫“秋田”的狗身上全是血。它将邻居们领到了洛杉矶郊外的布兰伦特伍德区本迪南街875号的门口。透过铁丝网围栏,人们发现了一行带血的脚印,再向前一点,在走廊灯下,妮可尔陈尸在血泊之中。
一辆洛杉矶市的巡警车在刚过半夜时抵达现场,巡警打开门后进行了仔细的察看,歹徒攻击妮可尔的方式十分残忍,几乎将她斩首。在妮可尔尸体的附近,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也被发现已经死亡,致命的原因是一次严重的锐器伤。四周散落的物件包括一顶帽子和一只沾有血迹的左手手套。在屋里,警探们发现妮可尔的两个儿子睡得很熟,他们的年龄分别是6岁和9岁。
巡警打电话报告了情况,并叫醒了负责命案调查的警探。在现场碰面后,他们接着驱车到了辛普森位于罗金厄姆路的豪宅,这里距离妮可尔的家只有五分钟的车程。虽然他房屋的灯亮着,但没有人来开门。警探们对着后面的平房喊叫,终于叫醒了辛普森的女儿,她让警探们进入了房子。里面有一个名叫凯托·吉琳的客人,他睡在另一间平房内。他告诉警探,辛普森已经乘坐夜班飞机到芝加哥去了。而且吉琳在晚上11点之前还帮他载行李到机场去过。在打电话的时候,警探们注意到了辛普森停在外面的福特野马车上有血迹。然后他们看到一串血滴,从车一直延伸到屋子的前面。马克·福尔曼警探还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手套,而且与在妮可尔尸体附近找到的那只是一对。
破晓时分,警方致电辛普森所住的旅馆,找到了辛普森。他听起来有些狂乱,但是奇怪的是他并不关心前妻的死,他同意赶下一趟航班回来。在午餐时,警探们开始给他录口供,谈话间,他们注意到他头上的绷带。他说,芝加哥那间旅馆的房间里有块碎玻璃,把以前的伤口又割开了。
警探们对他的手进行拍照,并取了指纹样本。然后护士取了他的血液DNA测试,将样本注入装有防腐剂(EDRA)的小瓶,并将其交给了警探。然后辛普森就离开了。
调查同时在两个罪案现场继续展开。为了通过辩方对审讯程序的质疑,并占得先机,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查进行了录像。到下午3点左右,给辛普森录像的警探加入了罗金·厄姆路的调查队。下午5点20分,他们封存了装有血液样本的小瓶,并将其他现场物证一起带走。
接下来的4天,这个案件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辛普森被逮捕之前的事情被添油加醋,还有洛杉矶高速公路上著名的追车慢镜头。很明显,审讯将吸引新闻界极大的兴趣。
7个月后开庭,当时情形似乎对辛普森极为不利。他没有不在场的证据,头发和纤维证据将他与凶案现场发现的帽子联系起来。DNA分析表明辛普森卧房中一只袜子上的血迹是妮可尔的,而车上的血和右手手套沾的血迹来自辛普森和两名受害人。就如地方检察官所说的,“那串血滴从本迪一直到他自己的福特野马车里面,然后到他在罗金厄姆路的家里,这是对他罪行的最确实的证明。”
然而,辛普森雇佣了最好的律师队伍。从一开始,他们就竭力描述一种生动的场景,用来证明一个白人种族主义侦探企图陷害一名无辜的、优秀的黑人被告。陪审团听到一个录音中马克·福尔曼警探使用了41次“黑鬼”这个词,这损害了物证的说服力。另外,辩方还宣称警探们有方法和机会来陷害辛普森。
在辛普森的血液样本被保存作物证的时候,有四分之一茶匙的血液消失了。辩方提出警探们有充足的时间在现场周围用他的血液进行涂擦。更糟的是,有些现场样本受到了污染。辩方认为手套有可能是人为放进去的——而且大小并不适合辛普森。最后,搜查录像也没有使控方占得辩方什么先机。录像表明警方在现场监察中的一些失误不利于控方的诉讼。如巡警用妮可尔的电话报告谋杀案,可能毁掉指纹物证。当警察到达的时候,其中一人用毛毯盖住了妮可尔的尸体,以避免新闻人员的拍摄,这可能破坏了尸体身上的纤维物证。一名侦查员指向沾血的皮手套,表明他没有经过预先防备,如穿上消毒的工作服和手套。警方的录像包括更多的错误,一名初级警探将血液药签掉在地上,并用脏手擦镊子。警探们还错过了妮可尔门上的血迹,直到3个星期后才去提取。警方的工作程序上的一些失误,给了辩方可乘之机。
然而,控方可以对他们此案中的很多不足之处进行解释:比如,血液中天然含有微量的EDTA。但是陪审团在新闻聚集下进行了9个月的审讯,疲惫不堪,而且大量的专家证词令他们感到困惑,最后并没有相信控方。他们只用了6个小时就裁定辛普森谋杀罪名不成立[7]。
辛普森被警方怀疑谋杀其前妻妮可尔及其男友高曼,是因为警方在距离命案现场三公里的辛普森住处搜集到沾有血迹的手套,在车库外车道上获取可疑血迹,在其白色福轿车内到搜集到沾有血迹的证物。检察官指出,在个案现场后门采取血迹之DNA鉴定结果,出现的几率为五百七十亿人中出现一人,而此一结果与辛普森之基因鉴定结果相符。这一过高的几率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辩方聘请律师及鉴定人提出血迹经系他人栽赃,卷标被误置,样本被污染或鉴定错误等论据。控方则反驳上述物证早于向辛普照森采血前即已存在,不可能将辛普森之血栽赃到犯罪现场之证物上。结果,本案虽然沾血证物化验认定属于辛普森,辛普森仍被判无罪[8]。
在DNA鉴识中,辛普森案例是辩方成功运用警察鉴识的疏忽获得成功辩护的经典案例。
关于DNA指纹配型的几率和从事DNA指纹鉴定的实验质量控制两个问题都涉及到方法论问题。英国是最先在刑事侦查中使用指纹鉴识技术的国家,也是指纹鉴识技术最先进的国家。英国法庭科学界认为指纹鉴识技术是最可靠的刑事案件取证方法。杰弗里斯教授在纪念DNA指纹识别技术应用20周年大会上说,为减少假阳性的可能性,警署刑警应提取更多DNA样本参数。英国法庭科学服务中心(UK’s Forensic Science Ser-vice)管理警署DNA数据库的一个官员认为:“一般来说目前取样10个基因数据是可以的。但是,为防止偶然会出现相似机会,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我们已向上级报告,正在研究新措施。”这个官员还说,“假如样本被破坏并造成DNA特征数据不完整,那么有可能意外出现相似性。因此,特别重要的是要记住国家DNA数据库仅是智能信息库。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决定指控别人犯罪以前,必须认真分析所有案件有关资料,决不能孤立地来看DNA参数”[9]。
物证污染是影响物证鉴定结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它会损害物证鉴定结论质量甚至造成错误的鉴定结论。随着以法医DNA检验为代表的物证鉴定技术检验灵敏度的提高,物证污染出现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危害程度都显著增加。物证污染有多种形式和来源,可能发生在犯罪现场或实验室。采取适当的污染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物证污染发生的可能性,及时监测和发现物证污染可以将污染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物证鉴识体系是以鉴定人为主体的,而有人参加的活动不可能绝对不出现失误,因此物证污染的发生是不能完全避免的。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止污染措施,只能减少物证污染发生的概率,并不能够完全杜绝物证污染事件发生。物证污染隐蔽性很强,许多微量的污染物质是肉眼看不见的,大多数污染都无法直接察觉到。由于现代物证鉴定技术灵敏度极高,受物证污染影响的鉴定结论一般也没有特异表现。所以,我们只能采用一定的监察机制尽量地减少污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排除污染,进而使物证鉴定的结果呈现最大的侦查和证据价值。
DNA本身并不具备自动成为客观证据的功能,而必须经过以人为主导的采样、实验、对比、分析及数据解释等程序后,方可得出结果。也就是说,DNA证据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得到。那么从采样到实验,再到根据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影响DNA证据可信度的行为,再加上我国各地DNA鉴定水平参差不一,导致这个“最能接近事实本相的证据武器”有时并不能揭示事实真相。如果DNA证据的发现、提取、保管、鉴定过程不严谨、不科学,不但无助于破案,反而会制造冤案。湖北鄂州市离奇强奸案表明人们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2003年6月4日晚11时许,一个蒙面男人持刀窜入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村民李某家中,欲对李某强奸,因遭李某反抗未能得逞;6月5日晚,该人再次窜入李某家,持刀对李某强奸得逞;6月6日李某向当地杨叶镇派出所报案,警方立即对李某家布控准备及时抓捕。岂料,当晚该人竟然在现场布控的四名警察眼皮底下再次持刀对李某强奸得逞。警察追之不及,该犯裸身逃脱,其衣裤、鞋子、刀等多件物品遗留在作案现场。
6月7日,该犯留下的精斑等物被送往黄冈市公安局进行检验,一个月后,李端庆抽血化验,10天后,黄冈市公安局对李端庆血样的DNA鉴定结论出来了,证实李某阴道内的精液系李端庆所留。经突击审讯,警方宣称李端庆本人对强奸李某供认不讳。
在不少场合,李端庆称自己没有干过那缺德的事,并称其口供系刑讯逼供所致,并向律师展示了身上的伤痕。随后,律师又到案发当地进行走访,了解到6月4日第一次案发当晚,邻居家一名中学生在李端庆家借宿,和李端庆睡在一起,李端庆一直未出去过;而李端庆的妻子、父母、岳母均证实,6月5日及6日,李端庆从未出去过,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
警方指控李端庆蒙面持刀三次强奸李某,核心证据是黄冈市公安局的DNA鉴定结论,该结论称李某阴道擦拭物、内裤、毛巾等物均检出李端庆的精液成分。但该结论同时证实在李某的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两个人的混合精斑。这说明案发时李某曾经和两个男人发生过性关系,其中一个被认为是李端庆,那么另一个又是谁?这两个人究竟谁是强奸?谁是通奸?然而不管强奸还是通奸,李端庆及其家人均否认与李端庆有关。据此,鄂城区法院决定对李端庆重新抽血鉴定。
2004年1月初,湖北省高级法院及湖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出来了,公安厅的结论是:从李某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类精液成分,其DNA图谱与李端庆的不一致,可排除李端庆所留。省高院的结论是:所送李某阴道擦拭物、内裤、毛巾上的可疑斑痕,非李端庆所留。证据出现重大变化,警方怀疑重新鉴定时有人“掺杂使假,做了手脚”。于是有关各方再次对李端庆重新抽血送往公安部权威机关进行DNA检验鉴定,而鉴定结论再次排除了李端庆作案的嫌疑。李端庆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10]。
针对这一案例,一位鉴定专家说:DNA鉴定结论错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性错误,即由于技术手段等原因,造成将不同DNA认定为相同,或者将相同DNA认定为不同。另一种是表象错误,即检验鉴定结论本身并无错误,所检检材DNA确实相同或者确实不同,但将该结论放到具体案情中或者与另外的结论相比较,又确属错误。当然,错误结论也完全可以由人为原因造成。
下面的DNA检验所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2004年7月13日晚,在新疆库尔勒市从事饮料推销工作的26岁雷香国突然失踪。第二天,其兄雷红向当地警方报案,后来又在报纸上登了寻人启事。不久,有人反映在水渠中发现了一具尸体(已埋),与雷香国体貌相似。在警方的带领下,雷红和父亲雷伍富见到了那具尸体。法医当即进行了解剖,确定死亡原因。之后,库尔勒市公安局通知雷伍富抽血,与无名尸体进行DNA鉴定。2004年8月24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向雷红家下发了《鉴定结论通知书》,称“有关人员对无名尸体与雷伍富血样进行了DNA及无名尸体胃内物鉴定,鉴定结论是无名尸体与雷伍富有血缘关系,累积亲权概率为99%,无名尸体胃内无有毒物质。”8月30日,雷伍富正式接到了库尔勒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是雷香国“溺水死亡”。随后,巴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在法医的再次检验后,出具了“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尸体被火化。
雷红并不相信警方“溺水死亡”的说法,通过自己的一番调查了解,他怀疑弟弟的死跟一个叫苗苗的女人有关系。雷红向当地警方递交材料,提供了部分破案线索,强烈要求警方立案调查。
2004年9月,苗苗在乌鲁木齐市整容后,准备与母亲外逃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之后,苗苗的父亲苗斌在青海省格尔木市落网。苗苗交代了杀害雷香国的事实,并说出了埋尸的地点。同年10月,警方在库尉公路的一处戈壁滩上挖出一具尸体,通知雷伍富前去抽血采样,雷香国的母亲也被采了血样。
2005年1月6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再次给雷家下发了《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是:“雷香国尸体与其母施昌会的mtDNA HV Ⅱ区(050—360)碱基序列一致”。这一结论又证明了这具尸体就是雷香国,警方还认定,先前发现的那具溺水而亡的尸体并非雷香国。
2005年6月10日,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凶案起因是苗苗骗走了雷香国的手机,并提出延期归还,雷拒绝,苗苗用菜刀砍伤雷香国。之后,苗苗一家三口和另一被告把雷香国带到戈壁滩,苗苗与其父用铁锹将雷拍打致死,后两人挖坑将雷香国埋掉。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苗苗、苗斌死刑,判处其母周晓庆死缓[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