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的非理性因素

三、侦查中的非理性因素

(一)认识是一个理性和非理性因素交织的过程

影响认识过程的因素是很多的,逻辑、历史、心理因素都渗透其间。认识过程中理性和非理性因素交织在一起而发生作用。因此,研究认识论、逻辑、历史和心理三种方法应该互为补充。在认识过程中强调理性思维和逻辑是非常重要的,但不能忽视非理性、非逻辑思维;不能只强调社会性而忽视个体性,不能将认识过程简单化、线性化。认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

认识过程交织着理性和非理性的种种因素。认识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认识的成果的取得,不仅存在理性的逻辑,也存在着直觉、灵感等非逻辑思维。侦查也并非单纯的逻辑方法而是逻辑方法和非逻辑方法的统一。在侦查过程中,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也在起作用。否则我们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面对相同的现场,甚至鉴定相同的待证物,警察为何会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可能的解释是,在认识过程中,警察的立场、态度和方法起了作用,或者价值评价标准、道德判断等非理性、非逻辑因素影响了认识的结论。因此,对认识本质理解不能采取纯粹客观主义的立场,而应该从主客体统一的角度理解,认识就是一个充满着主体能动性思维的创造过程。这种能动性不仅仅表现为主体具有思维能动性,而更为重要的是主体生活在社会中,主体非理性的情感意志、主体的价值评价标准、价值选择等渗透于整个认识过程。我们要强调的是,主体非理性因素更多地体现在司法这样的社会领域,侦查就是为公正司法提供证据的最重要阶段,毫无疑问,在侦查观察这一阶段,警察认识中的非理性因素也会渗透到整个观察过程中。但警察认识中的非理性因素与检查官、法官、律师的非理性因素是有区别的,侦查中的警察,特别是鉴侦人员是探求案件真相的科学工作者,他们在观察中应尽量排除非理性因素,特别是意志、情感和道德判断等因素。只有这样,警察才能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影响,真实地反映现场客观情况,做出符合案件事实的结论。

下面这一个案例提醒我们,警察和法庭科学家非理性因素可能会导致非常可怕的后果。

1991年12月29日凌晨,美国亚利桑那州繁华娱乐中心发生一起凶杀案。主管金·安科纳小姐被人杀害。现场证据表明,安科纳小姐没有遭到性的侵害,她紧身背心被咬破,胸口留下明显的咬痕。安科纳小姐独身,36岁。警察很快地把注意力集中到一个与安科纳小姐关系密切,一个叫雷·克朗的35岁男人身上。雷·克朗承认他与安科纳认识,承认与安科纳是一般朋友,但否认与安科纳有亲密关系,这与酒吧女友们说法有明显的出入,自然加大了警方对雷·克朗的怀疑。同时,克朗指出案发当天未与金·安科纳见面,他的室友瑞特·詹森也证明那天晚上雷·克朗确实一直呆在家里,但克朗有没有在他入睡后又出门,他无法证实。警方发现克朗的左前牙有点向外突出,和在安科纳前胸发现的咬牙齿痕比较一致。

法医检查了一系列与安科纳认识的人的牙痕,其中只有克朗的牙痕与金·安科纳尸体上的咬痕完全一致。警察逮捕了雷·克朗。随后的审讯中,雷·克朗坚称自己是无罪的,但他无法辩解他的咬痕看起来与安科纳身上的咬痕很像。当警察问到这个问题时,他一言不发。警方认为他无法抵赖才哑口无言,更相信是他干的。

开庭审理这起案子前,起诉人为了使咬痕证据更有说服力,特地请来一位全国知名的牙痕专家雷蒙德·罗森博士,他确认证据是确凿的。法庭上,罗森博士播放了一盘录像带,这盘录像带将金·安科纳尸体上的咬痕与照片比对,克朗的牙痕与尸体上的咬痕完全吻合。雷·克朗仍然坚称自己无罪,但他提不出任何支持自己的无罪的证据。雷·克朗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被)判处死刑。该案的上诉为克朗案赢得了一丝希望。再审前,克朗的家人为他请了律师克里斯·普劳达博士。普劳达认为,警方没对现场这么多证据进行缜密的侦查和分析,对其他的证据一带而过,仅从安科纳胸口的咬痕出发,仅根据雷蒙德·罗森博士鉴定就做出结论是不严谨的,普劳达决定聘请新的法医和刑侦人员对证据进行重新鉴定。特别关键的是推翻那个咬痕证据。法医斯吉普·斯皮尔波博士鉴定牙痕的方法比罗森的更为精确,罗森用平面在录像带上进行比对,但安科纳的胸部不是一个平面而是有起伏的,拍摄角度不同,录像带难免产生视角误差。他和警方都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

在二审法庭上,参加一审的专家罗森博士重申他的证词,他说死者身上的咬痕是雷·克朗留下的!对于咬痕鉴定这样专门的领域,法官和陪审团都是门外汉,面对权威,他们只有相信名气更大的权威罗森博士。陪审团再次判定雷·克朗一级谋杀罪,但改判雷·克朗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等到判决发生后,罗森博士冷静下来仔细研究斯皮尔波博士的鉴定方法和结论,他明白自己搞错了。但审判已结束,终审判决的结果无可更改。罗森博士经过一夜痛苦的思想折磨选择了沉默,虽然他也想改正自己的错误,但美国的法律规定,除非找到杀害安科纳的凶手,否则判决无法改正。

2001年5月,亚利桑那州通过了一项新法律,如果罪犯认为他们是无罪的,有权使用证据和定罪后的DNA检测来为自己申辩。州警方检测了安科纳上衣留下的唾液,没有得到确定的结果,但那几根黑色的短发被检测出不是金·安科纳的,也不是雷·克朗的。法医把这个新的DNA测试结果输入国家DNA数据库,该数据库有全国100多万个罪犯的遗传标记,这些遗传标记被一一进行比对,数据库出现了一个匹配者,他是35岁的肯尼斯·飞利浦。这一次,警方调查了所有的证据,所有的鉴定结果都指向飞利浦,齿痕也是吻合的。

雷·克朗为警察和罗森博士的错误付出了10年零4个月的冤狱[1]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非理性的先入为主是错案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对警方来说,证据应该形成整体的链条,警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把齿痕作为最主要证据而忽视其他证据,证据链是有缺失的。侦查中鉴识人员是科学家,他们的错误会误导陪审团作出错误的判决。作为一个科学家和证人,在明知自己鉴定有错误的情况下保持沉默是非常可怕的。

(二)侦查经验推理

1.经验是指人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某一专业方面的特殊知识

经验的形成是主体在理性思维和自身背景知识条件下归纳相关事物共性特征或因果关系得到的。作为知识形态,经验知识包括一般生活经验和专业经验。侦查经验是侦查员自己的亲身体验或者别人的体验,作为一种思维定式影响着警察的思维。侦查经验推理是指侦查专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专业经验进行推理的方法。

经验推理形式如下:

理由:大前提A(侦查经验共识)

小前提B(侦查经验认同)

结论:C

2.经验推理的特点

第一,结论的或然性。侦查的结论是通过推理得到的,经验方法与三段论都是援引理由以说明结论的过程。但是,经验思维援引的大前提A或小前提B可以是经验的。作为经验的大前提A是特称性命题而不是全称命题——在实践中归纳并能为大家接受的共识命题——是人们在实践中对事物因果联系的不完全归纳。在侦查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决定结论可靠性的重要因素,经验方法所使用的小前提也可以是经验所认同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经验的大前提可以作为推理的评价支持是因为警察在利用该经验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经验的小前提以人们的共识为基础说明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自明的或是被历史所证明和专家证明的。经验方法关注的是论证的实质性内容,如论证中案件事实的经验认同及说服过程,经验大前提的筛选及建构过程,论证中价值评价和选择过程等。警察在侦查实践中主要关心论证结论是否合理以及合理的程度而非形式是否具有演绎性质。侦查实践中,警察思维的能动性,经验累积、智识能力和良知提供了经验推理的基础,形式的演绎被经验推理前提对结论合理的支持强度所克服。因此,经验推理是处理复杂问题常常使用的方法。

第二,侦查经验隶属于侦查专业知识总体,数量是无限的。经验推理的大前提是论证结论合理性的依据,当我们在事实基础上需要寻求一个依据时,总可以从侦查专业的知识总体中找到评价的支持理论,这包括任何一般的知识、经验、常识和法则。经验在数量的无限性决定侦查无法将其完全整合到侦查系统之中,警察可以依据具体案情选择某一经验作为评价支持理论。

第三,经验思维过程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经验是对客观事物因果关系的反映,是人们对事物因果关系的经验认识,是没有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形态。个体经验和作为专业群体的经验以及作为人类知识总体中的经验概括的层级是不同的。个体经验作为一种潜在的知识内化为专业的背景知识而存在,共性的经验从知识总体中被选择是作为警察的个体经验与专业知识总体的共性经验的耦合;专家或权威的经验能够作为侦查结论的评价支持,其原因就在于这类评价获得了特有群体的认同。侦查实践中,专家评价被认同是因为这类评价可以从更高层次的知识背景中获得理论支持,从而为我们所理解和接受。

在侦查整个过程,警察的专业经验在侦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意大利米兰警察局一个警长在处理一件儿子杀死其父亲的案子时,凭着丰富的经验,通过观察,就把真正的凶手找到了。

下面是警长和年轻人的对话:

警长问年轻人:“你用什么东西杀死你父亲?”

年轻人的母亲答:“用这个。”她指了指一把血迹斑斑的斧子。

“请你说一说杀人的经过。”警长说。

“他不过是自卫,警长先生。”母亲答。

“对不起,太太,我在问你的儿子。让他回答我。”警长说。

“我和父亲吵了架。他对我……也就是说他骂我,他用牛筋鞭子抽我。我进行了自卫。”年轻人情绪很激动,声音颤抖地说。

母亲按捺不住,又替儿子说起来:“我丈夫喝醉了,警长先生。当我到对面朋友家去时,他已经喝得很多,他几乎每晚都如此。”

警长目不转睛地看着年轻人,问道:“你当时拿的就是这把斧子吗?”

“是的,我正在给我妹妹做一辆小车。”年轻人回答。

“牛筋鞭子在哪里?他抽打的是哪一个部位?”警长问。

“能让人看一看吗?”警长说。

年轻人指着尸体旁边的牛筋鞭子,说:“后背。”

年轻人局促不安,他脱下了衬衫,亮出后背,背上有几条明显的红印。

警长想,这种残忍无度的虐待导致年轻人杀人犯罪,是符合逻辑的。可是他还有些疑问。“你把作案的全部经过给我模仿一下,拿着那把斧子。”

门打开了,年轻人像一个不幸的傻瓜,手握斧头,四肢发抖。毫无表演天才地模仿这场悲剧,他不由自主地看他的母亲,他的目光似乎在问,“是这样的吗?没错吧!”

警长大声地吼道:“好了,你们太小看我了,不可能是这样的。首先,我不相信你是像刚才那样砍的,那样你根本无法砍中你的父亲;其次,你一直没有背朝他,这些鞭痕是从哪里来的?”

警长大胆地说道:“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要问你,不过在你回答之前,你要好好想一想。你犯的可是杀人罪。不要再撒谎了,谎言对于你过去或者现在都将不利。请你回答我:你和你的母亲是否发生过性关系?”

“无耻。”母亲大声吼道,“你简直是个魔鬼,提出这样的问题。”

“太太,我要你的儿子回答,并要他拿出勇气来放弃你的劝告,有还是没有?”

“有,就一次。”他用勉强可以听得到的声音说:“她还想再来,让我作些准备,我没有同意,我觉得见不得人,我才16岁。”他失声哭起来[2]

警长得到了答案。顺便交待一下,警长在提问之前,掌握了这个可恶的家庭的背景材料。死者是一个古老世家的继承人,他是有名的酒鬼,曾多次因为酒后驾车而被拘留。至于死者的夫人,她婚前是一个妓女,曾因诈骗而被判过五年徒刑。当警长掌握了这些材料之后,再根据多年的经验提出以上的问题就是合理的。我们还必须提醒大家注意,警长在提问时非常注意观察年轻人及其母亲的各种表情变化,凭着多年的破案经验,直觉告诉他,面前的两个人就是杀人凶手。他叫年轻人重新演示一遍作案的经过,以便从中发现案情真相。很明显,经验和善于观察是这一案件突破的关键。

(三)侦查直觉

直觉(intuition)是人的一种创造性心理活动和认识对象的能力,其特点是不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而获得对事物的认识。许多西方哲学家对直觉作过研究。如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以及弗洛伊德等都强调直觉在认识对象本质中的作用。在近、现代哲学和心理学研究中,对直觉有理性和非理性的理解。理性直觉观认为直觉是人的理智的活动,通过直觉可以发现作为推理起点的无可怀疑而清晰明白的概念,直觉是理性认识活动的最高表现,是逻辑思维的前提和结果。笛卡尔把直觉和演绎当做追求真理的根本方法论选择,是全部认识论原理的核心环节,是哲学研究的真正起点和路径。除了借助精神的直觉和演绎之外,任何科学都是不能达到的。直觉是从理性的灵光中降生的,是与演绎推理不同的认识能力或思维形式。斯宾诺莎认为直觉是人最重要的认识能力,只有通过直觉,才可以直接认识一件事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于错误。直觉的作用在这些哲学家眼里实在有点夸大。在现代,直觉又被看做一种神秘的与逻辑思维和实践不相容的非理性的认识能力。柏格森认为直觉就是一种理智的交融,这种交融使人们自己置身于对象之内。而弗洛伊德则把直觉看做是潜意识的,是构成一切创造性活动的原则。

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直觉是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人的特殊认识活动,是逻辑思维综合和凝缩形式的表现。从现象上看直觉是跳跃性的思维,没有逻辑的思维过程为基础。但直觉本质上是以某一相关领域经验的累积和广博的知识背景为基础,对某一问题的经验已经达到直觉的地步,思想者已经洞悉对象的本质联系。因此直觉看似偶然但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们长期关注某一问题后的顿悟。直觉在自然科学领域表现为思想者思维的超前和创造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案件本质的敏感和超越一般的洞察力。

如果我们承认经验思维的存在,就应该承认直觉在侦查中的客观存在。

我认为:直觉不是推理而是一种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在侦查人群中存在着。不是任何人都存在直觉,直觉也是不能有意识培养的。直觉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在侦查实践中是一种经验方法,不是一种论证结论合理性的推理方法。没有人用直觉进行单独论证,它必须与其他的推理方法共同作用以体现其存在的合理性。

下面的案件可以说明经验和直觉在侦查中的作用。

12月的一个平常午夜,伊恩和阿达萨这对年轻恋人驾车来到绿礁,那是圣托马斯一个很受恋人们喜爱的停车场。据伊恩说,正当他们坐到后座时,伊恩看见一个持枪蒙面人走向汽车,向他们勒索钱财。伊恩想夺过蒙面人的手枪,蒙面人向他们开了两枪,然后跑掉了。18岁的阿达萨因为流血过多在驰向医院的汽车里死去了。

伊恩陈述的话让警方怀疑。警方请来了美国本土犯罪现场调查员吉姆,希望对伊恩的陈述,即有人在车外开枪的故事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吉姆用轨线分析得出,汽车被射击两枪,两枪都是在车内开枪形成的,伊恩的陈述是假话。19岁的伊恩面临一级谋杀罪的指控。

伊恩的律师相信伊恩陈述的事情经过是真实的,他要求聘请权威的专家作更细致的鉴定,他们想起了李昌钰,希望得到李昌钰的帮助。

李昌钰认为,这一案子首先应该检查汽车,先要找到子弹孔,这样就找到了射击的固定点。我们就可以确定子弹是从什么角度射击的?射到哪儿?他同样采用警方调查的方式,用轨线方法进行检测。经过检测,他认为伊恩说了谎话,同意警方检测的结果,枪是从车内射击的,车内当时没有其他人,只有伊恩。李昌钰认为:按照这条轨线,持枪射击的人要么有3米高,要么子弹是由车内开的枪。因此,伊恩应该是犯罪嫌疑人。

李昌钰离开圣托马斯时,例行到警察局道别。他看了警方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其中一张照片引起李昌钰的警觉。李昌钰注意到停车地方有一滩血,警方说那是新鲜的血迹,那滩血没有被检验,但警方说那很可能是被害人的血。李昌钰推理道:从血迹看这是一个受伤的正在向前移动的人留下的,那么,没有被检验的血迹怎么能肯定是被害人而不是其他人留下的呢?这是个疑点。最让李昌钰感兴趣的是一张案发时汽车所在地形的照片,那条公路一直通到山上,他意识到斜坡会影响子弹的轨线。他明白,找出真相的唯一办法就是让汽车回到那个现场,他要重新检测子弹飞行的轨线。

汽车回到案发现场。现场斜坡形成汽车左后方和右后方的差异,也就是说这个斜坡刚好可以形成枪击子弹的轨线。李昌钰找来专业测量人员测量这个斜坡的精确斜度,他要借助测量来比较斜坡上的汽车角度与水平面汽车角度的差距,测量的差距是12厘米,这意味着袭击者是站在比水平面高12厘米的地方开枪。这证明了一个中等个头的人就可以这样射击,子弹是从车外向车内射击的。这改变了过去的结论。

关于汽车边上的血滴,他分析道:如果血滴是伊恩或阿达萨的,案件没有问题;如果血滴是其他人的,这就是个有问题的案件了;至于伊恩手上和脸上的枪弹残留物和伤痕的形成,李昌钰解释道:如果一个人非常靠近一支开火的枪,那么枪药的残渣就会四散,就会散在手上和脸上。李昌钰在实验室做了枪弹射击残留物的试验,结果证明枪管是在汽车窗外的几厘米之外射击的。

李昌钰证实了伊恩的陈述是真的,伊恩重获自由,一起冤案得以避免[3]

李昌钰看见现场照片时敏锐的直觉是他的经验和对案件的敏感,这种敏感没有鉴定专业知识的长期累积和对证据真实性的不断追求是不会产生的。第二次检测是在现场进行的,他用轨线法证明持枪人在车外开枪时,李昌钰的检测已经足够证明伊恩陈述的真实性了。但李昌钰还请来专业的测量人员,说明公路斜度,汽车处在斜坡上与处在平面上差距的准确数据是12厘米。不仅如此,他还对车外的血滴进行DNA鉴定,证明血滴究竟是谁的;他还对枪弹射击产生的残留物进行了实验,解释了伊恩脸上枪弹的残留物、手上伤口形成的原因。最终用科学的事实和严密的逻辑证明子弹运行轨线,证明持枪人是从距离车窗外几厘米的地方开的枪。

[1]北京大陆桥文化发展公司.屈打成招.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5
[2]资料源自《国际刑警档案》中《家庭的腐败》一文,引用时作了修改。
[3]根据中国中央电视台《神探李昌钰之证据搜索·阿达萨案》节目作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