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同一认定理论

七、侦查同一认定理论

(一)对同一认定理论的认识

同一认定理论是前苏联犯罪侦查学家们以辩证唯物论的一般原理为指导,结合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犯罪侦查学鉴定的特点而创立的。美国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的研究也在深入。他们认为:应该使对客体特征的定性识别转化为定量识别,并且要为各种同一认定客体建立特征的基础数据库,以便有客观统一的评断标准。重视思维定量研究反映出美国学者重视科学的素质,以及西方学者推崇科学方法的传统。

1.我国学者对同一认定概念的界定

第一,同一认定仅仅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而非所有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与方法。认定与犯罪有关的人或物是否同一,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标志。这是所谓狭义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二,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认识活动,科学检验只不过是认识客体特征的一种手段。从这个基本点出发,可以把整个刑事侦查的过程看成是一个大同一的认定过程,它是由若干个小的、局部的,具体人、物、事的同一认定构成的链条。刑事侦查活动以所要寻找的犯罪人为被寻找客体,以各个嫌疑人作为受审查客体,通过一系列局部的同一认定,最终判断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由此看来,犯罪侦查活动的主线就是由同一认定链条所构成的,侦查活动是由同一认定目标驱动的。因此,同一认定理论是整个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这是一种广义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三,对同一认定要作严格限定和解释,即凡是具有明确的同一认定目的(以查明被比较的两个事物是否同一为目的),以特征比较做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均属同一认定。同一认定理论是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但不是整个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没有理由把同一认定理论死死地限制在狭小的圈子内,同一认定理论也要发展。这就是限定与发展的同一认定观。

2.对同一认定类别划分的不同看法

第一,按照认定内容的特定意义,分为“种类同一认定”和“特定同一认定”。所谓“种类同一认定”,即认定被比较的两客体属于相同的种类,但未必是同一个客体;而“特定同一认定”是指某具体客体的同一认定。

第二,单一的同一认定观点。这种观点的基本出发点是:世界上同一的客体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它自己。同一认定就是具体的、特定客体的认定,种类的相同与同一认定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种类同一认定不具有同一认定的价值,仅仅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前提条件。

3.同一认定的作用

同一认定是犯罪侦查所使用的概念,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物体是否为同一个物体的鉴识。这种鉴识表现在侦查活动以下方面:

第一,客体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给某人留下了印象,如受暴力强奸的妇女指认某一嫌疑对象,就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客体物在某种条件下留下了能够反映自身特征的痕迹,侦查中发现怀疑对象的特征与我们所发现的客体特征是否能够认定源自相同客体物。如侦查现场采集的鞋印特征与被怀疑对象鞋印在痕迹特征方面是否源自同一双鞋。

第三,同一现场或不同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是否为同一个客体所留,如指纹能否断定为同一个人所留;分离的物体在不同时空出现,那么这两个物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部分。

以上分析说明,同一认定是至少存在两个以上对象时出现的,如果对象只有一个,就无所谓同一认定的问题了。两个客体物有某些相似但又不能确定同一,需要科学鉴识来证明客体物是否同一。另外,认定同一的意义在于确定证据或者为进一步侦查提供依据,否证的意义在于重新寻找新的证据。只有当警察认为两个客体具有这两个侦查的意义时,才会进行同一认定的鉴识。

侦查中对同一客体的鉴识是通过客体反映特性来进行的。逻辑思维是,“只有同一个物体,才有相同的属性反映”。同一个物体可以在不同的时空出现,除非条件发生变化,否则属性是不可改变的。所以,当我们鉴识了不同时空物体具有相同的属性反映,就可以断定源自同一物体,或者它们是同一物体的属性。物的鉴定是通过物的属性进行的,所以只能说是物的相似属性而不能说属性完全相同。例如指纹的鉴识,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两枚指纹印具有相似的特征时,就可以做出它们是同一个人的指纹这样的断定。

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在于客体具有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所谓特定性,是指物和任何其他物的绝对区别,在自然界并没有两个完全一样、互相同一的物。物的特定性是由形成其特性的条件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特殊性使我们能够把它和任何其他物区别开来,并正确地进行同一认定。所谓物的稳定性,是指物所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重要特性相对不变的能力。同一认定的客体其稳固性是各不相同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同一认定是指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不同时空出现的客体特征,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所做出的断定。

同一认定是侦查这一特殊认识过程的一种认识活动,是获取案件真实性的必要过程。现代科技的鉴识技术为鉴识物的同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同一认定的特殊性,决定了鉴识人员专门知识和认识方法的重要性,因为他们的工作直接为诉讼或侦查提供证据的依据。

(二)关于同一认定的理论基础问题

胡卫平在《同一认定理论及其逻辑分析》一文中认为:“同一认定是鉴定人在对客观存在的检材进行观察、测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判断的过程,这一过程不是归纳,也不是分析或综合的过程,更不是主观推测或假设,而是建立在逻辑‘同一律’基础之上的演绎推理过程。”[1]

所谓同一是对不同时空条件下两个客体的认识,是运用科技手段鉴识表面上不同的物体是否为同一物体的过程。我的看法是,鉴识中所蕴含的哲理可以从哲学认识论角度进行分析,但这一问题本身不是哲学问题;从逻辑角度研究同一认定,是否就是“建立在同一律基础上的演绎推理过程”呢?这一看法也值得商榷。

胡先生对认定指纹同一的推理过程做了刻画:

大前提:“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

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同”

“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客体的特性”

结论:“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

胡先生认为: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明;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客体的特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大前提中的指纹是就指纹的整体而言,而现场指纹多是残缺的,所以一般不可能客观充分地反映作案人的指纹。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同”是鉴定人员通过观察得出的判断,到底需要多少个特征,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特定化,没有客观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判断,而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也有逻辑错误。因此,得出的结论具有或然性。

胡先生对这一三段论推理大小前提的评析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按照三段论推理的前提来看,大前提“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是一个极高概率的统计结论,只是没有办法证实这一命题而已。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客体的特性”为何不成立呢?只要我们制定了客观的标准,它就可以基本上反映客体属性;至于“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同”难道全是鉴识人员观察得到的吗?难道观察就一定不可靠吗?还有,特征数量到底要多少才是标准不是我们说了算而是由专业人员来确实的问题。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标准是16点相同可作指纹同一认定,德国11点相同。标准是有的,关键是看标准的科学性问题。在我看来,推理的前提如果达到了客观的科学标准,就可以作指纹同一的认定。结论即使不是必然为真的,也可以被普遍地接受。至于作为指纹鉴识中主体主观性问题所带来的问题,那是任何科学研究都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对于具体的同一认定而言,鉴识人员的鉴定结论当然是侦查和法庭证据的可靠依据。有些特殊、复杂、有争议的案子,可以从认定内容,从法律程序、科学严密性、现场指纹采集客观性、失误概率以及专家可信度的角度进行分析,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认定。

其实,结论的或然性告诫我们,侦查结论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结论的相对性并非是否定结论的理由而是科学认定同一的依据。

我认为,对指纹同一认定的思维过程是一个严密的思维三段论推理,推理如下:

具有相同反映属性的不同时空的物体是同一物体

经鉴识,这两枚手印有相同的反映属性;

这两枚手印源自同一物体(某一具体手指)

这一推理形式应该是指纹同一认定的模式。不同的鉴识内容构成不同的小前提,结论完全由小前提——鉴识结论所决定。在侦查中,鉴识结论除了取决于鉴识的法律程序、设备、鉴识过程的科学性等客观因素外,也取决于鉴识人员的经验水平等主观因素。实质上,侦查同一认定(如果仅把它限定在侦查前期阶段)大多数是由技侦人员用科学方法做出的。在实际侦查中,鉴识人员应该是中立的科学工作者,是侦查中的专家证人,他们在法律规定程序条件下所作的结论应该是公正和客观的。当然这种公正和客观的结论并非全部都正确,有时由于条件的限制结论也可能出现失误的情况,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鉴识人员在认定同一中的作用。比如DNA亲子鉴定的概率是99.99%,但DNA鉴定也有失误的时候(本书有这方面的介绍),我们不能因为有失误就否定整个DNA鉴定的作用,指纹鉴定也是如此。

同一认定的结论分肯定和否定以及带倾向性的几种。所谓倾向性结论就是倾向于肯定或倾向于否定,倾向性结论应该用量化的命题做出。比如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的概率分别是多少,做出概率认定的条件是什么等。我认为,同一认定的结论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构成证据链,才能充分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单一的证据可能具有侦查的价值但可能并非案件本来的事实,这种证据也可能不被当做法庭证据来使用。

进行同一认定结论的可靠是建立在小前提可靠基础之上,而小前提是由鉴识人员通过比对两物体客观属性做出的结论,他们的思维是比对推理,推理形式如下:

A物体具有a、b、c、d反映属性

B物体具有与A物体相似或相同的a、b、c、d反映属性

A与B反映属性相同

对同一认定结论的可信度依赖于被鉴识对象属性的可信度。鉴识人员对物体同一认定的思维是信赖于客体属性的比对。有些物体的属性,比如DNA亲子鉴定同一的概率高达99.99%,因此对DNA的亲子鉴识结论就应视作必然。再如两截木棒同一的鉴定(局部和整体物的鉴定),如果属性相同,结论就是必然的。有些同一鉴定,如弹痕同一的鉴识、指纹鉴识、咬痕鉴识以及声纹鉴识,结论就应该用概率来表达鉴识同一的可信度。

同一认定结论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它从科学角度认定了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与所怀疑对象是否同一。不管是DNA的鉴识、指纹的鉴识都只能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单独的证据只能说明某一方面的问题,如现场作案的工具——一截木棒与犯罪嫌疑人家里的一截木棒证明是同一的,这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了这根木棒行凶;枪弹同一的认定只能说明作案人使用了同一把枪作案,这为并案侦查提供依据;指纹同一的认定只能说明嫌疑对象到过这个地方。所以,这些认定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证据链条。如果同一认定结论出现与证据链条不协调的证据,这一认定就有否定的证明价值,如果这一证据经核查后是真实可靠的,那么所有的证据就是有问题的。

[1]胡卫平.同一认定理论及其逻辑分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