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世界信念的界定

一、公正世界信念的界定

中国有一句俗语:“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公正世界信念(belief in a just world,BJW)理论对此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公正世界信念理论由Lermer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于80年代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该理论认为,人们有一种基本的需要,即相信所处的世界是公正的,在这个世界里,人们得其所应得,所得即应得。这其中蕴含了一种推理,无论是好的结果还是坏的结果都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与自身行为或品行有着某种因果关系,是得其所应得。这类似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善恶有报”的思想,好的结果总是发生在好人身上,而坏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咎由自取。因此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对于各种受害者的冷漠、拒绝甚至是歧视的现象。为什么公正世界信念对于人们来说如此重要?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不惜扭曲客观事实以达到得其所应得的推论?公正世界信念理论认为,这种信念使人们相信所处的世界是稳定有序的,结果是可以预测的,自己会被公正地对待,不会成为不可预见的灾难的受害者。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感和可控制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人们才会对未来充满信心,追求长远目标,并相信自己最终会得其所应得。

Lerner(Lerner,1965,1980)最初的理论认为,有一种基本需要推动着人们的公正行为,即公正世界信念需要,正是这种需要的存在,才使得人们的行为看起来似乎遵从着一种公正世界信念的指引,并竭力维护着这一信念。Lerner认为公正世界信念需要在人群中是普遍存在的,虽然人们在这一需要的强烈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个体差异,但是这一个体差异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Lerner更加倾向于将公正世界信念看作是一种基本动机而非一种个体差异变量。但是Rubin和Peplau(1973)开创性地将公正世界信念作为一种稳定的个体差异来进行研究,并编制了第一个测量工具——公正世界量表(Just World Scale,JWS)。从个体差异角度出发的公正世界信念研究极大地拓展了研究领域,并导致研究数量的大幅度上升。

公正世界信念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需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人们才会相信未来是可预测的,才能获得安全感。但是由于自身的社会处境和社会化经历的差异,人们在对公正世界信念的需要和认可程度上又存在差异,随着个体的社会化过程,这逐渐成为一种稳定的个体差异变量。那么这种稳定的个体差异究竟是人格变量还是态度变量呢?如果将人格变量和态度变量进行严格的区分,那么公正世界信念会受到人格倾向、动机以及情境因素的影响,应该属于态度变量,但是这一态度变量又是相对稳定的,并会对个体的行为造成相对稳定的影响。有研究者(Asendorpf& Van Aken,2003)将人格特质分为核心人格特质(core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s)和表面特质(surface traits),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公正世界信念等这一类信念与价值观变量的性质。核心人格特质是指建立在基因差异或早期儿童经验之上的,在生命后期对社会和情境的影响有着有限的敏感性。例如,大五人格特质。相对而言,表面特质则是对社会和环境影响敏感的人格特质。大五人格体论的提出者McCrae和Costa(1999)等人也曾采用过类似的区分,如将大五人格特质作为人的“基本倾向”,位于因果链的首位;而把各种信条、态度作为“特征适应”(characteristic aptations)。

公正世界信念是如何形成的呢?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理论上的解释,一是理论提出者Lerner从儿童与社会达成的个人契约(personal contract)的角度进行的解释,他认为儿童早期延迟满足能力的发展体现了个人契约的初步达成,即儿童为获取更好的结果而暂时抑制需求的即时满足,当最终更好的结果实现时,就认为是自己应得的报偿。在这个过程中,儿童对“应得与否”的敏感性逐步增强,并遵循“应得”原则来追求和实现其个人目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体要对未来进行投资就必须考虑到自己的付出是否能获得收获,就需要相信世界是公正的。而同时人们对于公正世界信念的认可程度又存在着个体差异,那些更加坚信“世界是公正的”的人可能会更有信心追求长远的目标,并相信自己能得其所应得,因此也会更加愿意为了长远目标而暂时放弃眼前的利益。个体对长远目标追求是公正世界信念需要存在的重要原因,也是公正世界信念理论中重要的理论假设,但是对于公正世界信念对长远目标追求的影响及与延迟满足倾向的关系,除了早期Lerner与其同事进行的一些研究外(Lerner,1977;Long &Lerner,1974),近年来才开始受到研究者们的重视。

二是另一些研究者则从成人的公正世界信念与儿童内在公正推理(immanent justice reasoning)之间的关系来探讨公正世界信念的形成。内在公正的提出者皮亚杰(皮亚杰,傅统先,陆有铨,1984)认为,年幼的儿童往往将某人的过错行为与之后遭受到的偶发灾祸联系在一起,认为这是对过错行为的惩罚,而不能认识到灾祸的偶发性。这种对于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解释即内在公正推理,又被称作前因果解释(precausal explanation),这是他律道德阶段的典型特征。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前因果关系解释会逐渐被更加现实的、相对的因果关系解释所替代,这将导致儿童晚期及青春期内在公正推理使用频率的下降。儿童内在公正推理与成人公正世界信念的相似之处在于,认为一个人所获得的后果与其之前的行为有一定的内在关系。因此,有研究者(Karniol,1980)将儿童内在公正推理看作是成年期公正世界信念的年轻版本。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公正世界信念是一种回溯式的归因,即将已经发生的不幸归因于之前的过错,而内在公正推理可以是预期式的推理也可以是回溯式的归因,即认为过错一定会带来惩罚,或者灾祸发生是由于之前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