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是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形成不同的税法体系。
(一)按税法法律渊源划分,税法体系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从纵向方面看,税法是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税收法规构成的综合体。
1.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2.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税收地方法规。
3.税收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税收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或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https://www.daowen.com)
从横向方面看,即从税法调整不同对象方面,税法是调整不同税务关系的各类不同税收规范的构成体。
(二)从税法结构上划分,税法体系可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部分
1.税收体制法
税收体制法是规定有关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税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没有税收体制法就不可能有税收征纳法。
2.税收征纳法
税收征纳法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税收实体法包括商品和劳务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和行为税法、资源税法、特定目的税法等。这些不同层次的税法规范的集合,构成了税法体系的整体。《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税收程序法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