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量计征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以下几种情况。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https://www.daowen.com)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成品油以升为税额单位。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黄酒1吨=962升   啤酒1吨=988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航空煤油1吨=1246升 石脑油1吨=1385升

溶剂油1吨=1282升  润滑油1吨=1126升

燃料油1吨=1015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