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税退还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即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https://www.daowen.com)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本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