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026年03月01日
五、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含高中)等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https://www.daowen.com)
个人向受赠对象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