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收管理

六、征收 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https://www.daowen.com)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的如经营、取得、出租、验收等都是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月末。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可采取按季或半年缴纳,按季缴纳的可在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缴纳。按半年缴纳的可在1月份、7月份缴纳。税额比较大的,可按月缴纳。个人出租房产的,可按次缴纳。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