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收管理

六、征收 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2.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有特殊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个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同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二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3.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