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税依据

三、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2)纳税人违反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并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就会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https://www.daowen.com)

(4)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