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邵金权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https://www.daowen.com)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邵金权
被告(上诉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0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聘用邵金权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江阴支公司)临时负责人。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江苏分公司)与邵金权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聘用邵金权在大众保险江阴支公司业务岗位工作,聘用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还约定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参照公司销售序列业务员工执行。
2014年7月10日,邵金权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众保险江苏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的绩效工资82258.91元。
2014年11月19日,大众保险江苏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
因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邵金权于2014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的绩效提成270310.07元。
同时查明: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克扣了邵金权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的绩效工资131503.94元。
又查明:邵金权系江阴市林场自收自支在编在册事业职工,其在1998年江阴市林场改制时作为待岗富余职工在分流时选择了自谋职业、保留人员关系,由林场每月足额交纳社保费用。
【案件焦点】
邵金权与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否是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邵金权在江阴市林场改制时作为待岗富余职工选择了自谋职业、保留人员关系,可以与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名称变更前是“大众保险江苏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克扣了邵金权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的绩效工资131503.94元,故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还应当支付邵金权相应款项。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邵金权绩效工资131503.94元;
二、驳回邵金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邵金权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以公司已经全额发放了包括绩效工资在内的全部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上诉,对劳动关系确认部分未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关于邵金权与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见,只要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者是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
其次,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邵金权和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均是法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与邵金权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和劳动报酬支付办法,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要件;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于邵金权;邵金权从事的工作系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故双方建立的应当是劳动关系。
2.邵金权与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理论界称之为“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因为该种劳动关系的内容不完整,在本案表现为邵金权与江阴市林场保留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由该单位缴纳,但邵金权不为之提供劳动;邵金权为史带财保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动,但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这类“非标准的劳动关系”是在一定的时期因政治、经济因素产生的,所涉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曹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