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解除的司法认定
——郭涛诉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49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上诉人):郭涛
被告(反诉原告 上诉人):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讯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郭涛入职彩讯公司工作,负责销售。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郭涛与彩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劝说、诱使、抢夺该公司的客户,不得引诱该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同时彩讯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按年计算不少于郭涛离开公司前最后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郭涛正常工作至2012年8月31日,工资亦支付至该日,双方于该日解除劳动关系。
郭涛于2013年3月8日入职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智能建筑事业部,任高级客户经理职位,因员工未通过试用期,于4月19日离职。郭涛在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任职湖北泰信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另查,彩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大屏幕电子显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大屏幕电子显示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等,北京北航天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等,湖北泰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技术及产品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等。
彩讯公司通过邮寄方式于2014年1月24日向郭涛寄送《竞业限制解除终止通知书》,该通知于1月27日被妥投。该公司于2014年2月8日短信告知郭涛无须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郭涛提起仲裁要求彩讯公司支付郭涛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竞业限制补偿金454170.4元等。仲裁裁决彩讯公司支付郭涛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02400元等。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郭涛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讯公司虽称已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口头通知郭涛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该院对此不予采信。彩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涛曾任职于广州科灿公司,且无证据显示郭涛曾任职于同辉公司,故该院仅就郭涛离职后入职湖北泰信公司、北京北航天华公司之事实予以确认。
湖北泰信公司、北京北航天华公司系大屏幕系统的使用商,上述两公司确与彩讯公司在业务上存在紧密联系,结合彩讯公司、湖北泰信公司、北京北航天华公司的经营范围,该院认为,湖北泰信公司、北京北航天华公司与彩讯公司具有一定的竞争关系,郭涛任职上述公司的行为应视为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彩讯公司无须向郭涛支付2013年3月之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院判令彩讯公司向郭涛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该院根据所确认的郭涛工资标准核算具体数额应为84533.33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涛2011年2月24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5654.56元;(https://www.daowen.com)
二、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涛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32437.68元;
三、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涛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差旅费、办公费用、交通费用31704.2元;
四、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30.5元;
五、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涛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84533.33元;
六、驳回郭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郭涛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彩讯公司向郭涛支付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38133.32元。其上诉理由是:彩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2014年账务报告显示,该公司的主营产品与服务项目系大屏幕显示系统、大屏幕图像处理设备、大屏幕信号设备、大屏幕显示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郭涛后来任职的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仅可能在相关项目中对大屏幕进行使用,没有任何信息表明上述两家公司系大屏幕显示系统领域从业者,该两家公司与彩讯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彩讯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彩讯公司无须支付郭涛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84533.33元。其上诉理由为:虽然彩讯公司提交的与广州科灿公司的录音资料系公司自行录制,但应当被采信,郭涛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均未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只判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郭涛从彩讯公司离职后,于2013年3月开始先后入职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彩讯公司主张郭涛2013年年初到2013年7月曾在广州科灿公司就职,但其提交的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主张,且彩讯公司所述的郭涛在广州科灿公司的就职时间与已查明的郭涛入职北京北航天华公司的时间相互矛盾。故彩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上述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没有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彩讯公司与郭涛在保密协议中约定郭涛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彩讯公司主张郭涛入职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即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其应当举证证明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与其生产经营相同产品,存在竞争关系。诉讼中,彩讯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相关网页打印件,网页载明的经营范围等信息内容并不足以证明三家公司生产经营相同产品,存在竞争关系。故彩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无法确认郭涛入职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的行为即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一审法院以郭涛自认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系大屏幕系统的使用商为由认定郭涛没有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该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彩讯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均未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最多只判三个月的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系针对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不能理解为竞业限制约定自动解除。彩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彩讯公司主张其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仲裁期间以及2014年年初均已告知郭涛无须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诉讼中,彩讯公司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及仲裁期间的告知情形,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但是彩讯公司提交的邮政快递单、投递证明、短信、短信详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通知郭涛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郭涛对此虽否认,但未提交证据反驳上述事实。因此,可以认定彩讯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通知郭涛无须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彩讯公司与郭涛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于2014年1月27日解除。同时,彩讯公司应当额外支付郭涛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彩讯公司应当按郭涛离职前最后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郭涛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2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7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78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涛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279834.5元;
四、驳回郭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郭涛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1]该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该制度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第六条至第十条对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上述规定不涉及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把握的司法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主要是法官运用证据规则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间作出价值取舍。
本案审理的主要焦点即认定郭涛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彩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涛竞业限制补偿金。关于此焦点,涉及三个层面:一是郭涛离职后是否入职彩讯公司所主张的竞争单位;二是新用人单位是否与彩讯公司有竞争关系;三、彩讯公司解除竞业限制通知送达郭涛后,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解除。
根据查明的事实,郭涛与彩讯公司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内,郭涛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劝说、诱使、抢夺该公司的客户,不得引诱该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同时彩讯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按年计算不少于郭涛离开公司前最后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可以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关于第一层面,郭涛离职后是否入职彩讯公司所主张的竞争单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彩讯公司应当就郭涛入职新单位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彩讯公司主张郭涛先后入职广州科灿公司、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根据彩讯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法院的调查取证情况,可以证实郭涛于2013年3月开始先后入职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那么郭涛入职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是否必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答案是否定的。彩讯公司有义务进一步证明上述两家公司与彩讯公司有竞争关系。
关于第二层面,彩讯公司与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是否有竞争关系。这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判断是否有竞争关系,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本案中,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的裁判标准就代表了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定是否有竞争关系,应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准。该观点主要是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角度出发,防止劳动者打擦边球,切实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竞争关系,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不能仅以经营范围为判断标准。该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毕竟是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利,该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限制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否则就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二审法院采纳的是第二种观点,即严格审查竞争关系。审查时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不能简单地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来确定有竞争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竞争关系,通常是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为依据。彩讯公司即以经营范围证明竞争关系。考虑到营业执照体现的是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该范围远远大于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重合,并不能说明有竞争关系。本案中,从营业执照上看,彩讯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有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等,但是技术服务和计算机行业非常宽泛,仅以此判断双方有竞争关系,有失偏颇。二是,不宜对竞业限制内容作扩大解释。彩讯公司与郭涛约定,郭涛不得到与彩讯公司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该“相同产品”不应任意作扩大解释。从郭涛提交的三家公司对比资料中可以看出,彩讯公司系一家从事大屏幕显示系统、大屏幕图像处理设备、大屏幕信号设备、大屏幕显示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的公司。而郭涛后来任职的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系从事智能集成系统,可能涉及采购大屏幕设备安装到其集成系统后再整体销售,但这肯定不是生产经营“相同产品”。一审法院实际上是对“相同产品”作了扩大解释,认为北京北航天华公司、湖北泰信公司两家公司系大屏幕领域的从业者,就此认定上述两家公司与彩讯公司有竞争关系。该认定确有不妥,任意扩大了双方约定的“相同产品”的外延。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用人单位彩讯公司仅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重合为由主张新用人单位与其有竞争关系,该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竞争关系,如两家公司参加同一个招标项目等。
关于第三层面,郭涛与彩讯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解除。该层面主要涉及如何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系指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竞业限制约定自动解除。彩讯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均未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最多只判三个月的补偿金,实际上系错误理解了该条规定。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除权系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彩讯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通知郭涛解除竞业限制,该通知送达郭涛后即发生效力,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解除。但是在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通知解除该限制,劳动者势必要开始寻找工作或更换到原先熟悉的行业工作,因此,劳动者需要一段时间来摆脱竞业限制带来的不利影响,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额外的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彩讯公司应当额外支付郭涛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