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38 用人 单位未与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杨浩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078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杨浩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5日,杨浩受聘为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行政专员,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杨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杨浩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杨浩于2015年5月9日向该公司请病假,之后再未到公司上班,2015年5月20日杨浩向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该告知函载明杨浩以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其支付相关待遇,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4日收到该告知函。

2015年7月1日杨浩向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500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19200元、年休假待遇6896元。同年7月29日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浩二倍工资差额47529元,并驳回了杨浩的其他仲裁请求。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杨浩作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行政专员一职,其工作职责包括与公司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保管人事档案,有义务就其本人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浩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焦点】

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杨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被告已于2014年5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应当在2014年6月25日之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称被告作为办公室主任,其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即使被告的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职责代表公司与被告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其提供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能证明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已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原告已向被告每月支付工资后,还应当从2014年6月25日起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原告已支付被告工资至2015年4月25日,2015年5月被告在岗工作三天,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51839.08元(5000元/月×10个月+5000元/月÷21.75天×8天),对于被告要求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采纳。

据此,梁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原告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杨浩一次性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1839.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梁平县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浩二倍工资差额35000.00元,此款在双方签收调解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杨浩指定的银行账户。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核心法律问题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未与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高于一般劳动者,其深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故意规避。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与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针对劳动者的主体身份进行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并无特别限制,对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所负的职责也无特别规定。所以对于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因劳动者的身份和所处岗位或所负职责而有所区别。

第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免除或减轻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并不因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即劳动者的过错并不构成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

第三,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的劳动者不能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在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其他员工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条款的内容,但该劳动者并不能同时代表自己又代表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对于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而言,其只是有权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权自行确定其本人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授权委托他人代表公司与该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用人单位未委派他人代表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