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诉李广建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73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院作物所)
被告(上诉人):李广建
【基本案情】
李广建曾系农科院作物所员工。2013年12月,李广建在海南省的户外作业过程中丢失了农科院作物所的三轮摩托车,该车是2011年11月在当地购买,丢失时已经使用两年多。
农科院作物所主张李广建在田间工作时忘记锁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丢失,造成的损失共计45525元,其中包括丢失的三轮摩托车7170元,试剂耗材费3251元,创制材料劳务费28474元,田间管理费6630元。后3项损失是李广建培育种子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
李广建认可其丢失了单位的摩托车。关于丢车的细节,李广建主张当时因其只离开十几分钟,离车大概百余米远,故其仅将摩托车的车头锁住,未使用链锁锁住车轮,钥匙并未留在车上。农科院作物所则认为若李广建锁了车头,未留下钥匙,不太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被盗走。对于所丢摩托车的价值,李广建主张丢失的摩托车约三成新,其认为至多值1000余元。
【案件焦点】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何种情况下需要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李广建在工作中丢失了农科院作物所的三轮摩托车。虽然李广建主张其当时已经锁了车头,但根据其的自述,当时仅距离该车百余米之遥,在发现有人盗车后,即使考虑到田地坑洼不平不利于奔跑,正常人亦应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返回到摩托车停放地。若该车已经锁了车头,偷车人应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将车锁打开并开走。且李广建在检讨书中已经自认“疏忽了锁车”,也认可其对此应负有责任,故本院对李广建主张的其已经锁了车头不予采信,并据此认定农科院作物所的三轮摩托车丢失的主要原因系李广建的未锁车导致。劳动者在使用单位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于没锁车导致农科院作物所三轮摩托车丢失的事实,李广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丢失的三轮摩托车原价值7170元,但因该车已经丢失,不具备鉴定价格的可能,考虑到正常摩托车的使用年限和该车已使用两年的实际情况,以及李广建对丢车应负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李广建支付农科院作物所2868元作为丢失摩托车的赔偿款。农科院作物所不能证明试剂耗材费、创制材料劳务费、田间管理费的损失确实存在,也不能证明系因李广建所造成,农科院作物所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广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经济损失赔偿款2868元;
二、驳回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广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农科院作物所提供的检讨书、李某泉的书面证言,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事情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农科院作物所的三轮摩托车丢失的主要原因系李广建未锁车导致,李广建在使用单位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李广建疏忽锁车导致农科院作物所的三轮摩托车被偷,给农科院作物所造成经济损失,李广建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广建的过失程度、三轮摩托车的价格及折旧等因素,酌定李广建应支付农科院作物所经济损失赔偿款286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李广建不同意赔偿农科院作物所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何种情况下需要赔偿。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因自身的过失问题,可能造成三种损害结果:造成自身损害、造成他人损害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造成自身损害的,按照工伤保险制度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雇主责任处理;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则需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这里需说明的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需要赔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认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失程度、造成损失的实际数额等因素,酌定劳动者需赔偿的数额。另外需要延伸指出的是,对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通过扣发工资来让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
在本案中,农科院作物所的三轮摩托车丢失的主要原因系李广建未锁车导致,李广建在使用单位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李广建疏忽锁车导致农科院作物所的三轮摩托车被偷,给农科院作物所造成经济损失,李广建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李广建的过失程度、三轮摩托车的价格及折旧等因素,酌定李广建应支付农科院作物所经济损失赔偿款2868元。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