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
各地要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可按照“百衲衣”的方式,同一地区内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开展工作,以满足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要从工作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按年度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在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房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量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计划在2014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并制定补充调查方案;做出新的调整,增加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今年可以先按原计划继续推进,今后再逐步开展补充调查,或结合日常变更登记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各省(区、市)应按照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份,要进一步规范已有登记成果,提高成果质量。各地要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