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成铁中院认为,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真实情况,使重铁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重铁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2013121日与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2013121日与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