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开发商以警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原则,减少纷争的产生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