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购房者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改变合同条款的权利,致使开发商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时,造成购房者较大经济损失,而开发商会承担较小数额的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在受损失和获得赔偿方面无法达到平衡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而应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