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签订的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就信贷担保业务按约进行了合作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实际是长江担保公司向其提供的质押担保,请求判令其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被告张大标辩称:农发行安徽分行与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没有质押的意思表示;案涉账户资金本身是浮动的,不符合金钱特定化要求,农发行安徽分行对案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质权

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认可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账户资金享有质权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47,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三条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约定:甲方(长江担保公司)向乙方(农发行安徽分行)提供的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四条担保保证金(担保存款)”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担保保证金专户行为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账号尾号为9511;甲方需将具体担保业务约定的保证金在保证合同签订前存入担保保证金专户,甲方需缴存的保证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第六条贷款的催收展期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能足额还款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按照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并将相应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担保专户的余额无论因何原因而小于约定的额度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补足前乙方可以中止本协议项下业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没有按时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其开立的担保基金专户或其他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20091030、20101030,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还分别签订与上述合作协议内容相似的两份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就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合作,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账号尾号为9511。长江担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缴存规定比例的担保保证金,并据此为相应额度的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0943日至20121231,该账户共发生了107笔业务,其中贷方业务为长江担保公司缴存的保证金;借方业务主要涉及两大类,一类是贷款归还后长江担保公司申请农发行安徽分行退还的保证金,部分退至债务人的账户;另一类是贷款逾期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从该账户内扣划的保证金

20111219,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张大标的申请,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495.7852万元进行保全该案判决生效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313257万元划至该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201211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随后,农发行安徽分行因与被告张大标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发生执行异议纠纷,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