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主体的诚实恪守信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普遍的信赖,这种信赖是市场交易所必需的资源之一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最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险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