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彭友洪驾车碾压曾某某之前,有未知名驾驶人先后驾车与曾某某相撞并逃逸未知名驾驶人与彭友洪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每个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都独立构成了对曾某某的侵权,最终造成了曾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个人的加害行为均是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某死亡因此,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确定彭友洪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主张只承担自己内部责任份额内的责任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曾明清请求彭友洪承担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1.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清310 212;2.彭友洪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清809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