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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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1212日作出(2013)甬东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创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温州银行借款本金250,支付利息141 509.01,并支付自20134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创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州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95 200;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创菱电器公司追偿宣判后,婷微电子公司以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514日作出(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