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其实际经营蛟河市盛财煤矿期间拖欠的工人工资和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机关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成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