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风险防范
2026年02月06日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https://www.daowen.com)
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30倍;超过30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