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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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豪纺织公司系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邓尚艳与宏达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424日邓尚艳在宏达豪纺织公司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中节闭合性骨折软组织挫伤仲腱断裂”。 7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被告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邓尚艳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2008116,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1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尚艳于2006424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08324,宏达豪纺织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邹政贤作为原宏达豪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9310日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邹政贤仍不服,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宣判后,邹政贤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