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20106,葫芦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建筑公司)与某某集团签订合同,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葫芦岛市龙港区某小区其中六栋住宅楼的工程被告人王凤生作为某建筑公司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建该小区15号楼的施工工程王凤生先后找到刘某(力工)、岳某某(放线工人)、乔某某(散水工人)、田某某(水暖工人)、满某某(抹灰砌砖工人)、于某某(外墙保温)等人,随即开始施工该工程于201110月交工,期间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宋某某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工程款支付给王凤生20余笔,总金额达230万余元在工程结束后,王凤生便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工人多次寻找王凤生,王凤生均以现在手里没钱”、“甲方未结账等言辞推脱工人,拒绝支付工资,后王凤生在给个别工人打下欠条后便再次失去联系因某某集团与某建筑公司(王凤生承建的15号楼工程)无法结算,为此某某集团于2013116日将上述情况公告于葫芦岛日报,但因未找到王凤生,造成工程无法结算经龙港区劳动监察大队核实,王凤生共拖欠工人工资达50余万元。2014113,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某建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工资,122日某建筑公司先后分别支付刘某于某某工资款10万元和5万元被告人王凤生被抓获后对其通过更换电话号码推脱等方式将工程款以隐匿转移,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欠款数额存在异议,后经过王凤生与上述工人逐一核对账目,欠刘某178 500(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0万元),欠岳某某10 000,欠乔某某4000,欠田某某30 000,欠满某某60 000,欠于某某65 000(某建筑公司已支付5万元),应欠劳动者工资共计34 7500。201412,葫芦岛某建筑公司将此款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