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住房置业担保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先行试点。试点期间,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