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前方驶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五档),与胡启明车辆横向距离较短(仅为40-50厘米),从而认定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